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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探微

  

  财产权的实现发展了我们自己的人格。允许其他人的利用则促进了我们的个人自治。从财产的排他属性可以看出,在为财产权提供正当性时,我们离不开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这是因为财产权反映的不是财产所有人与特定财产的关系,而是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在对财产和财产权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一枚硬币的另外一个方面,即他人的相关义务。从权利哲学的角度看,如果说财产权中排他的权能是一个在我们的社会中确认权利的良好模式,那么也就是认为他人不妨碍的义务是我们的社会中施加义务的一种良好的义务模式。 


  

  当然,对财产权的分析并不单纯是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特别是在现代,权利义务的双重本位与社会和个人的双向本位的价值模式要求人们从一个协调、均衡的总体看待权利与义务。例如,在主张和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时,注意到权利的度的限制和范围。义务限制人们的行为,但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权利具有重要价值。我们还可以期望把义务作为测试权利的一种依据。义务最终使我们考虑权利的确认和实施的保障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法律承认它和保护它。如果人们将财产权定义和解释为社会所承认的处置和使用的经济权利,它具有广泛性、专有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对于有形财产的保护在很早就存在了。个人占有物的所有权在人格领域被视为财产的第一个表征。个人的所有权像土地所有权被私法保护。就无形财产来说,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各自的私法保护方面是很不相同的,这是由于不同的保护方法性质和立法历史造成的。 


  

  财产权使外部性内在化,能够通过作为一种激励、报偿和有效的控制来影响经济中参加者的行为,并且财产权的设立被认为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资源进入财产所有人的占有领域比将该资源置于公有状态能够使该财产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用、实现社会福利。从直观上看,公共所有权下的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近财产,可以获得最大的社会利益。但是,当财产处于公有状态时,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使用它,这样就会为低效率行为提供“激励”[7]。例如,个人可能会为追求实现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而不顾消耗资源的成本,法律经济学理论提出的过度放牧、环境污染等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相反,当赋予财产以产权时,个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而获利时也需要承担使用财产的成本,这就使得其将有动力去尽可能地以有效率的方式使用财产。法律经济学家正是从此方面得出进一步结论,认为财产权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首先,它使成本和利益内在化,有效使用资源的机会增加了。其次,它通过自愿的交易而允许形成市场、允许资源流动到具有最佳效果的使用人手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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