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财产赋予财产权正当性的讨论不是纯粹个人性的。在对物质财产的哲学讨论中,通常要考虑到权利的个人方面、将来的占有者的利益,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方面。在权利的个人方面,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通常被用于说明个人占有施加了劳动的产品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5]。如某人在一块土地中施加了自己的劳动,他有权收获自己的播种。同时,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需要进行财产外部的占有。在将来的占有者的利益方面,由于财产是在流转中发生增值的,财产的占有权可以和所有权分离。一旦发生分离,占有者也将获得合法的利益。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方面,赋予和保护财产权建立了一种财产的静态归属和动态流转的秩序,有利于激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并使财产在使用、流转中最大化地产生效益。财产权的授予意味着限制了他人对财产的自由接近。以一块土地上的私人财产权为例,财产权的一种效力是你不能占有我的土地,而我不必要占有你的土地。当然,社会性方面如社会价值不能成为审视财产权的唯一基础和标准。有学者指出,当我们从社会政策标准转移到私人财产权时,问题会变得更加敏感。假定制度通过市场化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而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受益,那么个人中的少数——贫困人士和无家可归者——他们将会对私人财产权有偏见。如果他们的利益和目标被传统地确认为社会所应该关注的,情况可能不一样。既然这已经作为一个规则——社会功能性是重要的,那么个人经济利益的主张不能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6]。
2. 财产权的价值功能
财产权的实现与有关义务的履行相关。如财产所有人使用其财产的权利,应当被这样一个权利主张所支持,即他有权利阻止他人使用该财产。这样一来,权利的实现与其他人的义务就密切相关。其他人有义务确保权利人使用他的财产。换句话说,如果其他人没有履行不使用的义务,权利人可寻求诉讼救济,以确保他的权利不被他人使用。就财产所有人排他的专有权来说,更离不开有关义务的保障。国外学者边沁、藿菲尔德等即提到过与相关的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价值。专有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这需要其他人负有一种义务即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前不使用或者不占有它。如果其他人没有遵守这种不作为的义务,财产所有人即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使他人归还其占有或使用的财产。财产权的要旨即在于禁止他人从事一定的行为,这也被认为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知识产权具有类似的效果。与其他财产权一样,知识产权对允许个人从事的一定行为施加了限制。这种通过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来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与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途径一样,在知识产权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和创造的专有权,其保障的关键在于控制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有时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