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到宪政的过渡,是每个民主法治国家进入 现代政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借助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将政治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才不会导致整个社会失范而无序的状态。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因此不难看出革命和宪政的基本诉求虽然相同,但政治程序和结果使截然不同的。“革命以颠覆现行政权或体制为目标,革命和斗争的后果往往使无序和混乱;宪政则尊重现行政权或体制的正当性,追求的是一种和平的秩序”。 这种政治冲突往往出现在有着深厚唯理主义倾向的民族国家中,造成民情的不稳而诱发政治运动,有时甚至中断其走向法治的进程。从无序到有序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它需要理性的关怀,更需要经验的累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要求我们把目光投向历史,追寻前人的足迹,而不是去推倒重建。对于盲目革命说带来的危害性,尤其要持有深刻的警醒,毕竟“在这样一个传统文化根基深厚、宪政文化阙失的国家,革命而不是宪政改革更有市场,也更符合中国人的民族心理”。
结束文革,从革命返回宪政的抉择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明智的。然而宪政国家的建立,需要日积月累的点点滴滴的法治进步,在前进的道路上充满艰辛,但我们有信心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切莫再轻言革命。
【注释】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1)【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董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3)【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
(4)郑彦时:《民粹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比较分析》,参看网上文章,(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10078.shtml),上网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
(5)【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三联书店,2005版。
(6)【美】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法】勒费弗尔:《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硕良等译,1989年版。
(8)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郭绍敏:《革命与宪政之悖反——“五四
宪法”再反思》,参看网上文章,(http://www.gongfa.com/guoshmwusixianfa.htm),上网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10)【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里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2)【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20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