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追诉程序的思考
何艳芳
【全文】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从破解执行难的角度来看,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等因素引发的执行难问题,而不包括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的执行不能。执行难关涉到方方面面,也正因此,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但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更有加重之势。如果说,近些年来法院司法权威得到了很大提高,某种程度上还能达到“心悦诚服”、“心服口服”,但当提及执行问题时,各个法院都无法“昂首挺胸”,因为几乎每个法院都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谓之“切肤之痛”,毫不为过。
许多时候,法院往往依赖强制执行,这里并非说强制执行制度没有用,而是说,其在一些时候能达到有效执行的目的,但这种“硬”的执行方式在很多时候很难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因此,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开始探索一种工作机制来促使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能够自动履行,这就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这种执行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联合各部门力量通过各种限制,促使拒不执行的“老赖”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机制。但有时对于这种“善意”的目的,“老赖”们也不买账,我们就不得不去考虑充分发挥刑事威慑的功用。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可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有明确的刑法依据的。但是,实践中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因而,刑法很难形成实际的刑事威慑力,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导致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那么为什么刑法有规定,却出现追诉不力的问题呢?我想很大程度上与追诉程序设计不完备有很大关系。
一直以来,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适用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未考虑到此罪的特殊方面,由于涉及到法院、公安和检察的各自工作,所以其衔接与其它案件是不同的,衔接不畅只会导致此类犯罪被放纵,并进而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加剧。为此,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这个通知部分解决了法院、公安和检察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追诉中的衔接问题。但这个规定出台后,似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追诉案件并没有明显增多,这说明这个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