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哥马力案:世界反兴奋剂史的转折点
周青山
【全文】
案情简介:2003年9月,美国联邦调查局(以下简称FBI)侦破了一起兴奋剂案,涉案者为一家名为“海湾地区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BALCO)”的机构。根据FBI的侦查,该机构违法向美国的田径、篮球和足球运动员提供一种名为THG的兴奋剂。根据国际运动员联合会的规则,这种药物毫无疑问属于兴奋剂,但在此案侦破之前,通过常规的反兴奋剂手段是无法检测出人体中存在此种药物。根据FBI向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下简称USADA)提供的材料,包括著名运动员蒙哥马力在内的十五名运动员曾使用过该机构提供的兴奋剂。但是另一方面,蒙哥马力的兴奋剂检测历史记录显示,无论是在赛内还是在赛外的兴奋剂检测中,他均未被检测出呈阳性。这种情况在以前是没有出现过的,尽管如此,2004年1月22日,USADA还是对蒙哥马力做出了如下的处罚决定:终身禁赛,取消其2000年2月1日至禁赛开始时所有的奖牌和因此而获得的荣誉。蒙哥马力不服,要求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2004年7月5日,USADA将此争议提交给了CAS仲裁,CAS迅速组成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此案。从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6月6日,仲裁庭共开庭四次,开庭中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证明标准问题,双方都承认应由USADA承担证明责任。但USADA认为,证明只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可:这是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IAAF)反兴奋剂规则第59条规定的证明标准。但蒙哥马力认为,2004年3月1日,IAAF已经修正了其反兴奋剂规则中的证明标准,而采用了合理同意标准,即根据指控行为的严重性而确定证明标准。指控的行为越严重,则证明标准越高。USADA 认为,证明标准应该是一个实体问题,因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标准应适用于2004年3月1日之后的案件,而不应适用于蒙哥马力案,因为该案发生在标准修改之前。仲裁庭认为,根据本案中被指控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这两种标准在实质上没有多大差别,既USADA 应以极强的证据证明蒙哥马力违反了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则,为达到此证明标准,USADA 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2000年2月蒙哥马力在墨西哥实验室的一项血检结果显示,他的睾丸激素含量曾在一天之中翻番。从BALCO查获的一些资料能单独或共同证明蒙哥马力服用了兴奋剂。2000年11月至2001年7月,蒙哥马力的血检结果曾经有五次反常。蒙哥马力曾经向一名叫怀特的运动员承认自己使用过一种名叫THG的违禁药物。媒体报道的蒙哥马力曾向秘密大陪审团承认使用过多种违禁药物。在这些证据中,最为重要的是怀特的证词。根据怀特的证词,在2001年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他们曾经谈及“THG能使小腿绷紧”这一话题。怀特当时说THG使她的小腿绷紧了。在怀特在场的情形下,蒙哥马力向一个人打了一个电话,其中有一句说“她说哪个东西也使得她的小腿绷紧了”,从当时的语境可以毫无疑问的推断出,蒙哥马力也使用了此种药物。更佐证了这一判断的是,蒙哥马力在开庭中虽经仲裁庭几次提醒,仍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因而,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其它的证据,这一证据单独就足以认定蒙哥马力违禁使用了兴奋剂。最后,仲裁庭裁决如下:蒙哥马力禁赛两年,时间从2005年6月6日至2007年6月6日,取消其2001年至2005年6月6日之间的所有比赛成绩及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奖金。仲裁费用由USADA 承担。各方的律师费用及其它费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