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层级探究
李润生
【摘要】刑罚权是国民全体最重要利益的基本保障,绝非个人实现其私利的卑鄙手段,我们必须赋予个人这样一种权能,即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对抗,纠正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辩护正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体现。
【关键词】辩护;代理;层级;
宪法
【全文】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总称。辩护制在刑事诉讼领域具有极大的意义,其地位之重要不可替代。首先,辩护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基本人权少受、免受侵犯的制度前提。其次,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辩护有利于人民法院更为公正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辩护可以分为三类,即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其实这只是基于辩护权产生及行使方式的不同而作的感性划分,三种辩护之中包含着极强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即均以通过辩护方式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自行辩护是被追诉人本人直接行使辩护权与控方对抗,而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则是为了弥补被追诉人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行动能力的不足以及其个人语言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欠缺而作的法律设定。
在刑事诉讼中,代理制度与辩护极为相似。无论是在制度方式、制度内容等表层形式上,还是于制度目的、制度意义等深层内涵上,辩护与代理都有很大的共通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制度本质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两种制度分居刑事诉讼的不同层次。鉴于辩护与代理的联系和区别,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才能对辩护制度本身进行终极探究,揭示其中所蕴含的深层价值取向。所以,本文在随后将主要通过比较论述的方法逐层深入。而且,为了行文的方便,作者以下的论述主要通过公诉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自诉案件可依此类推。
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相互对抗,法院居中审理裁判的过程和活动,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而诉讼代理人则主要是被害人为了协助公诉机关履行追诉职能、委托行使诉讼权利的人。由此可见,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直接对抗的一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方式及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但是诉讼代理人却非刑事诉讼中的直接对抗者,而是基于被害人的请求协助公诉机关活动、以利于人民法院更好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这是两者最浅层最直观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