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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之比较

  

  GATT争端解决机制其后经过1958年、1964年、1977年、1982年、1984年、1989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是,其本身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管辖领域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之间缺乏明确的协调制度;缺乏执行裁决的保障机制等。另一方面,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大国经济霸权的存在,如欧共体、美国、日本间的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美国经常动用包括“301条款”在内的国内法对他国进行单方面制裁 。这两方面的因素迫切要求改革GATT争端解决机制。 


  

  1986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将争端解决机制列入谈判重要议题之一,并最终形成了DSU。DSU的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根据DSU的规定,WTO成员方发争议时,不应采限单边行动,而是必须依据DSU,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 


  

  2.美国“301条款”的演变史 


  

  美国“301条款”成文于《1974年贸易法》,但其前身可以追溯到华盛顿总统时代,国会授权总统对实施歧视美国措施的国家,施以禁运或其他进出口限制。其后,《1930年关税法》、《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的规定逐步接近现行“301条款”。这一时期,美国吸取了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中关税战的教训,其贸易政策倾向于支持多边主义及创立一套国际贸易体系。在此背景下,1945年美、英两国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几经周折,1947年诞生了GATT,为包括美国在内的成员国提供了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场所。 


  

  但是,从外部看,1958年,欧洲共同体市场开始形成,由于GATT允许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不歧视原则的例外,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欧洲一体化不排斥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逐渐对GATT多边体制及美国行政部门依授权对应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力度产生怀疑。在外因、内因的共同作用下,国会制定了美国第一个报复法,即《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二百五十二节。这是在“301条款”诞生前与之最接近的立法。 


  

  在1961年至1963年的美欧“鸡肉大战”中,美国虽然引用《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二百五十二节进行辩护,但由于该法较不具有攻击性,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美国与外国发生争议时,仍然优先援引GATT之规定解决。于是,美国对GATT的不满也从此加剧,主要是认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无效。结果就是具有攻击性的《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的出台。国会认为,“301条款”可以维持自由主义的贸易体制,可以加强美国代表团边贸易判谈中的谈判力量,也可以单方面迫使他国放弃所谓违反GATT规则的贸易做法。美国开始向不顾国际规则的单边行动方向发展;取消了在采取行动打击不合理做法之前,总统应该适当考虑美国国际义务的要求;规定了一般的程序要求;设立了申诉程序,使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特别贸易代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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