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301条款”不同于传统的国内贸易救济措施(这些措施是保守的,效力只限于本国的主权范围之内),是一项具有攻击性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主义的“报复性法律”。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通常被认为是乌拉圭回合协议中最根本和主要成就之一,它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时,除了继续适用GATT1947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外,还需依照WTO协定、各有关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
DSU第二十二条第2款这样表述:
2.若在按照第二十一条第3款所确定的合理时间期限内,有关成员方发现与某个协议不一致的该项措施不能付之实施,或者不能履行各项建议和裁决,则此类成员方一经请求,即应在该合理的时间期限到期之前与已经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赔偿办法。若在该合理的时间期限到期之后的20天内,仍未达到令人满意的赔偿办法,已经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则可以请求DSB授权中心该有关成员对各成员协议的许可权或其他义务的适用。
相对于乌拉圭回合前的GATT争端解决程序而言,上述条文充分体现了DSU“强制性”的一面,是 “DSU报复条款” 中最核心的部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为DSU作为多边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安全和可预测的法律程序,得到了众多成员的认可。用首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鲁杰罗的话来说,“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比较
(一)历史比较
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与“301条款”历史演进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翻版、国际化 ,“DSU协议……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在历史演进上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史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身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GATT1947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条款。根据GATT1947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势已经严重到足够有理由采取行动时,可以批准一个或几个缔约方对一个或几个缔约方终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减让或义务。这一关于“中止减让”报复措施的规定,其实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