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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批判

  

  中国古代本无“法治”的传统,这有别于古代西方重法的文化。君主绝对权威在儒家正统文化的大肆宣扬下建立,“人治”理念根深蒂固,法的工具性暴露无遗。融礼于刑,以礼代刑,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混沌不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文化长期煎熬于行将蜕变又难以蜕变的矛盾之中;“律学”也仅是就律说律,“望文生义”。古代中华有的只是法和律的传统,法也好,律也罢,始终属刑名法术之类,并非近代意义上真正的“正义之学”,“理性之学”,而简单的将法归为神及天子的意志表达--皇帝敕令成为古中国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在古汉语中,“宪”即为“法令”的意思,在渊源及效力上与一般法无异,而且倾向与刑法的性质,如《尚书》中“鉴与先王成宪”,《史记》中“怀王使屈原造为先令”关于“宪”的记载都说明了这一点。“宪”即“法”,“法”亦“宪”,“法”和“宪”是没有明确区分的,总而言之,“宪”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之概念与近代之概念“泾渭分明”。 


  

  “宪法”一词引入中国始于近代的郑观应,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赋予其中国古代未有之义。中国随后也颁布了各种宪法宪法性文件,但多是照搬照抄机械移植西方宪法字词章句,而不能正确分辨其中所包含的西方文化特质,导致长期以来对“宪法”概念的曲解。 


  

  今日所言之“曲解”,乃是站在中国文化的立场,从中国人民的宪政理想出发,对历来各界延承西方宪法思想所作的驳斥,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更为理性全面的“宪法概念”的反抗。 


  

  中国学者对“宪法”有过多种定义。“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1](《宪法学》:第10页),这是从立政关系的角度进行的概念界定。“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2](《跨入新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与评价》:第18页),这是从国家权力分配与运行的角度进行的概念阐释。“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3](《法权与宪政》:第262-263页),这是从权力控制角度对宪法概念所作的理解。当下最权威的宪法定义是从宪法所规范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来理解的。“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4](《宪法学教程》:第6-7页),该观点认为,宪法关系旨在规范两个领域,即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关系领域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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