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梁成国
【全文】
一、 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即公共的利益,指不确定的多数人能够直接享受到并且认可的利益。公共利益本来是一个政治学概念,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除此之外,公共利益一词还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被广泛地使用。可见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行使有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整体性和社会普遍性。向特定的利益共同体提供的集体产品,是背离社会普遍利益的。只有那种旨在实现真正的普遍利益的服务,从而使每个人都会从这种服务中得到益处,并有助于改善他们生活状况和质量的利益,才符合公共利益的本质和精神,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比如法律之所以对药品实行比一般产品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不是因为伪劣药品对某个个人造成危害,而是因为伪劣药品潜伏着对所有的非特定的个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这种个人利益具有社会普遍性,因而也就成为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药厂的集体利益相对于这种利益仍然属于个体利益,不具有公共利益的整体性、普遍性,而只是局部的特殊利益。[1]由此可以说,部门利益、团体利益甚至政府利益都不属于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只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者,政府利益不等于公共利益。西方经济学认为,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会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政府本身存在自利性。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公务员的薪金和福利的稳步增涨、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更新,乃至政府公务员生活居住条件的不断改善,都充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自身利益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