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和谐社会是法律价值中的秩序,司法公正体现的是法律价值中的正义。和谐社会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就是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矛盾统一。一般来说,法律价值的排序中“绝对不能秩序优先” [21],但既然和谐社会理论把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其内容,显然,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不能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而片面追求秩序稳定。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破坏了”当时的秩序,但它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且对农民是公正的。
二、司法为民与和谐社会
(一)司法为民理念的内涵和建构
司法为民是当代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的最高价值。让人民放心,让人民满意是司法工作者的宗旨。司法为民的思想是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的延伸,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因此是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本质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指司法工作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人民,一般是指以其存在和活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 [22]”人“是法律的本位。其伦理基础是人的互相尊重,康德提出”人之为人,其自身就是目的,不得仅以目的使用之“,王则鉴谓”人及人之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 [23]黑格尔谓”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为人。“人们对彼此权利义务的认可是一切法律关系的基石,法律基于这种事实进行规范化。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核心价值,”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为民“最核心、最根本的要求。从公正的角度包括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司法权威、法官职业化、完善司法监督等方面,上文已有阐述。
除此之外,司法为民理念要求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便民、利民的审判工作机制。 [24]审判方式方面,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群众旁听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扩大、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强化人民法院调解职能,推动调解工作和非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发展。推行”首问负责制“,设置律师阅卷室和更衣室,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规范执行救济制度。二是建立诉讼费收费标准公开制度,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大力加强公开审判,召开宣判大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到发案地审判案件等有效形式,扩大审判工作的影响力。三是强调法官的释明责任,使案件的当事人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白诉讼的具体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依据。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裁判文书为载体,进一步扩大司法审判的社会导向功能。 [25]四是处理好涉诉信访,严格控制越级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