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的司法追求

  

  在对待外部监督的态度上,支持个案监督、消极评价事后监督的学者认为“外部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对具体的案件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 [17]相反也有人认为应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始终坚持集体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原则,在监督对象上要注重对司法人员、司法政策和司法制度的监督,慎重对待个案监督。 [18] 


  

  笔者认为事后监督和事先监督应该并行于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事先监督表现在人大以立法规制,党以各种政治活动影响等,内部监督的事先监督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委员会、院党组的组织安排和教育活动等,当然所有的规则都可谓事先监督的形式。另外,对所谓对具体案件的同步性、一贯性的监督,不仅不现实,也有不当干预的危险,反而不利于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的立足点在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对于司法裁决的评论应当十分审慎,以免造成舆论误导。另一方面,为解除新闻媒介在实行舆论监督的实践中遇到的障碍,2000年何祚庥等委员,递交了制定《舆论监督法》的提案 [19],舆论监督是制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权力制约理论为制定《舆论监督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5.法官职业制度建设 


  

  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最初是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官主观性、政治性、个人道德偏好对案件即具体正义的影响。法官职业化不表示拒绝职业之间的角色转换,但禁止同时兼任,如艾森豪威尔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厄尔o沃伦就担任过检察官和州长。司法公正要求法律是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的唯一标准,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最根本的职业准则。 [20]应该说我国目前法官职业化已经步入轨道。另外司法廉洁、司法效率也和公正有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它们是司法为民理念的最好诠释。 


  

  (三)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社会应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保障,而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司法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正义,如果司法不公,那么社会正义便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是维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有效措施。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公正的司法是解决和缓解社会冲突与纷争的重要方式。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司法,及时审理各类案件,做出公正裁判。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