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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司法追求

  

  除了古老的自然公正两项标准,程序正义还应当包括证据合法、审判合法、判决公开、按期执行等。Michael Bayles提出七项原则的程序内在价值要素 [13]:一是和平原则,这是诉讼与同态复仇的本质区别,也是诉讼的基本要求;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参与原则;四是平等原则;五是可理解原则,例如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六是及时原则,有法谚“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与目前法院系统要求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意识一致;七是止争原则,就是既判力原则,就是要求社会和谐,案结事了。 


  

  3.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权力的适度多元化。堵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漏洞。成立专门审判委员会,如刑事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委员会等,使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只听汇报决定裁判结果的间接审理程序;完善与强化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机制,改革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机制。要通过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理顺办案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独立。为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广东省高院先后推出了《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 [14] 


  

  尊重法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公正司法,公正的司法提高司法权威。博登海默指出,公正性在司法领域“归之为一种要求,即一项决定应该是适用一项普遍规则的结果。正义是法律的适用” [15]实质是把司法等同于正义,也从一方面体现出了美国的司法具有绝对权威。我国现阶段司法的权威正在受到来自司法系统内外的各种挑战,一些地方发生的涉诉上访至少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法律赋予其最后及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这直接地、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石,司法终审权乃司法权威的力量源泉,裁判执行则是司法权威的效力保障。我国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联邦大法官杰克逊曾言,“我们是终审并非因为我们不犯错误,我们不犯错误仅仅因为我们是终审。” [16]许多国家为保障审判独立而设置法官履行职务保障体系的独立(如终身制等)、法院经费预算的独立(政府预算分开的单独预算)、法官待遇的独立(单独的薪酬制度等)等等。 


  

  4.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 


  

  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审级监督、告申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等,可谓形式多样。2006年最高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范以确保司法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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