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和建构
司法公正指依法审判、公正执法。 [3]要求进入诉讼程序后,平等地对待诉讼各方当事人,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要求各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义务。当然司法公正不仅仅指程序正义,还包括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法官职业制度建设。
1. 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发展的
谈到司法公正不得不提到正义的要求,广义的实质正义是社会正义即分配正义,狭义的正义是法律正义 [4],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一直存在分歧。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概念。恩格斯指出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5]
首先,正义的观念在进步,就会引起法律的革新。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司法机关实际上可以在具体的判决中制造新法废除旧法,即便是宪法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的正义是什么?笔者认为是自然正义,它可以根据现实社会的发展推理出新的规则,如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作了最狭窄、最不利的解释:种族隔离并不必然不平等,而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案联邦法院推翻了自己先前做出的判决 [6],实际上是上世纪三十年代政治运动的结果。而正义不应有双重标准,那种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严格适用法律的工具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德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判例的作用,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因为正义观念往往是由多数人进行评判的。 [7]司法为民、注重民意的法理基础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如果判决结果不符合一般人的正义观念,就会形成对法律的否定性消极性评价。
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正义有实质正义(分配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形式正义也有多种理解,罗尔斯将形式正义等同于法治 [8],戈尔丁的形式正义就是程序正义,特别是诉讼正义 [9]。司法公正主要在诉讼中实现,诉讼是司法公正实现过程的载体。诉讼双方对于结果的接受程度更多的取决于程序的正当性,法律社会学用实证方法证实了人们对于处理过程的正义性感受是决定人们对结果满意度的最重要因素,即使结果对他们不利,仍然相信裁判的权威性。 [10]因为这比没有机会在公开场合表达自己不满时要好,至少被认真对待了。 [11]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很多时候不知道什么结果是恰当的,这时人们便更关注程序公正。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