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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巡视检查重塑劳动保障监察新形象

让巡视检查重塑劳动保障监察新形象


蔡吉恒


【全文】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劳动者维权期望日趋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任务越来越繁重。要从根本上改变劳动保障监察软弱形象,增加执法人员、完善立法、创新机制固然重要,但是当务之急而且能立竿见影的措施在于充分行使法律已经赋予劳动保障监察的手段和权力。全面加强巡视检查是改变被动执法形象,树立执法权威的必然选择。 


  

  一、巡视检查应成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方式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观念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行动方向的迷失。现行的监察方式主要是: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三大类,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20年,至今尚未明确主要以哪种方式实施监察。多年的实践证明,定期的书面审查(劳动年审)法律强制性不足,往往流于形式,毕竟希望用人单位主动报告自己违法的想法过于天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中,由于与劳动仲裁分工不清,劳动监察或者陷入劳动关系双方争讼无法脱身,或者动辄以双方对投诉事项存在争议为由将投诉者拒之门外,劳动保障部门经常因此而陷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泥潭。过多精力处理投诉案件使劳动保障监察充当了“不告不理”、“居中裁断”的司法裁判角色,过于依赖劳动年审使劳动保障监察变成了深居简出的行政审批管理,最终都损害了劳动保障监察权威。 


  

  日常巡视检查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与另两种监察方式相比,最能体现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执法属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巡视检查的重要性,大力挖掘其潜力,树立起巡视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核心价值依托的理念,把巡视检查定位成主要的监察方式。开展巡视检查应实现日常化和制度化,成为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最主要的工作。要按照行政区划将主动巡查任务分解到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将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员年度考评主要指标。为保障有足够力量开展巡视检查,还需要一些配套是制度改革,如通过明确投诉案件举证、查处责任,降低处理投诉案件的行政风险;通过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协调制度降低投诉案件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通过构建完善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强化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处理劳资群体事件的职能等措施,分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群体性劳资事件的压力;通过建立办案补贴制度,加大经费保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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