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2004年,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编制法的研究统计:
时间行政组织法研究论文总数 行政编制法论文数量 备注
1990 4 4 学界延续了1980年代对于行政编制法制定的呼吁
1991 4 2
1992 5 5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1993 15 12
1994 6 1
1995 4 1
1996 6 1
1997 3 1
1998 9 7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1999 1 0
2000 4 0
2001 2 0
2002 12 5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2003 4 0
2004 27 2
当然,这几个学术研究的小高潮往往都与当时的政府机构改革密切相关。这显示了国家权力对于学术研究和知识生产的刺激作用,也显示了学界对于制定该法律的热切呼唤以及追求行政组织法治化的不懈努力。不过,在这两者之间,国家权力更占据主导作用,甚至决定着学术研究和知识生产的方向;而如果仅仅是学术界的单方热情呼唤,却迟迟得不到国家权力的回应,那么最终将导致学术热情的消退甚至枯竭。2003年以后学界对于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日渐衰微和消亡就是很好的例证。[18]
三、对于行政组织法法律制度供给和学术研究的反思
上述历史的回顾表明,尽管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19]有人甚至高呼我们已经从“立法时代”步入“修法时代”,[20]但是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却是一个例外,其似乎仍然处于一个前改革开放的时代因而让人唏嘘不已。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尽管在政府治理模式上我们正在从“政策—人治”模式转变为“法律—法治”模式转变,而且这一转变得到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承认——比如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口号的提出,但是要真正把这一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却依然面对诸多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来源于权力的不服从,特别是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许多行政机关不愿意被法律的条条框框束缚手脚,不愿意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被削弱,于是将“依法行政”演变成为一级一级的政府用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制民众和下属以及其他机关(唯独将自己排除在外)的有效工具,甚至演变成了某些行政机关“依法”将自身的特权和利益予以固定化和合法化的工具,而且会在已有的法律和法规不符合自己一时的政治需求时,可能会将其公开抛弃;
(二)尽管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都并非从制度建设和法治的角度进行,亦没有将改革的成果转变成为法律制度,因而导致了无法跳出“精简—膨胀”的恶性循环“怪圈”。比如1982年的改革将国务院机构由100个减少到61个,人员精简达25%;1988年的改革不但将国务院常设机构由72个减少到66个,非常设机构由75个减少到49个,而且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党中央不再设置与国务院职能部门工作重叠的办事机构。1998年的改革更是将当时的40个部委减少到29个,一举铲除了计划经济的组织基础。但不幸的是,用不了过多久,政府机构人员的重新膨胀又会将改革的成果消耗殆尽。
(三)学术研究和知识生产的不足也制约了中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尽管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但学术界能否提供足够的智识资源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高度依赖专家意见进行立法的国家,这一点尤为重要。然而正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1990年代的中国行政法学界一方面认为对行政组织的研究应当是组织学和管理学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出于对行政组织法 “法条主义” 研究进路的不满,在着意求新的学术诉求下逐渐转向了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21]尽管这一研究“范式”的转向有其合理性的一面,[22]但却在实际上遮蔽了人们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关注和研究——因为中国行政主体理论所关注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在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问题。
当然,如果对国家权力(其进行制度供给)与学术研究(其提供知识生产和智识资源)的关系保持必要警醒的话,那么我们也不能过度地苛求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因为现有的学术史研究已经表明,中国的学术研究往往是围绕国家权力而进行,并以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同而荣耀。所以尽管很多学者在改革开放三十年里一直不懈地呼吁和鼓吹行政组织法的重要性,但由于没有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同、回应和支持,最终这一研究领域的成果日渐式微。对于这种国家权力与知识产生之间的微妙复杂关系,或许我们也可以做出这样的解读,即由于国家权力的漠视使得学界对于行政组织法的研究热情不断衰减,进而导致行政组织立法的智识资源匮乏,而智识资源匮乏则进一步制约了行政组织法的发展,恶性循环就是这样不断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