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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得时效

  

  3.须和平占有。和平占有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占有必须合法,如果占有人采用非法的手段而占有财产则不能构成取得时效。二是占有人必须以和平的手段进行占有,而不能采用暴力强占、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并保持对他人财产的占有,否则也不能构成取得时效。因此,公平、和平占有决定了取得时效本质上不会鼓励哄抢,私占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 


  

  4.须持续占有且达到法定期间。即非财产所有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实际占有他人财产,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持续占有要求占有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断地占有该项财产,没有中断占有的事由,也未曾将该财产处分给他人,具体期限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予以规定。 


  

  四、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此次《民法(草案)2002年》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法律将我国的财产制度划分为个人财产、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这种划分方式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与法律制度。对于个人财产实行取得时效制度人们没有什么争议。“因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极为关注。信息反馈迅速,权利的行使比较直接,这一点不同社会制度的个人也少有差异。”[5] 但是对取得时效是否适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一问题却不明确。 


  

  对取得时效制度是否适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一问题,理论界历来存在很大的分歧,反对的意见认为:首先,我国是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两种主要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于这一点应予充分体现。其次,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果适用取得时效,会给不法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人提供借口,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认为对国家财产应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理由如下: 


  

  (一)我们说时效制度既不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护,也不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惩罚,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提高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它的意义在前面已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既然我们已经肯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对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案件的积极作用,难道说这些积极的作用对国家所有的财产就不适用了吗?市场经济的特点就在于它的主体是平等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违背了这一原则,也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不利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应将国家所有的财产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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