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取得时效的确立能促使所有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同时长期占有人通过对占有物占有、使用、收益而取得财产权,有利于防止资源的长期闲置,加速财产流转。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将财产确定给有进取心的占有人,有利于将财产转移到效益较好和最需要的地方,符合市场效益原则。
(四)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财产权利的行使和放弃,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另一方面,也避免人民法院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一些不必要的案件审理上。对于这一类案件,以取得时效直接确认产权的归属,可以避免是非难辩,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困难,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解决现有的矛盾和纠纷也是大有好处的。
三、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须具备何种要件才能成立,学术界存有分歧。其中主要是否以善意为要件而见解不一。综观各国立法对善意应否为构成要件态度迥异。德国、瑞士的立法仅肯定善意占有为动产取得时效的要件之一,对于不动产,则不以善意为必备要件;法国、日本则是不动产中善意与否不决定取得时效是否成立,而仅决定取得时效成立的期限,动产中仅有恶意才能构成取得时效;我国台湾地区对动产的取得时效不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不动产也是善意与否来确定其时效的长短。由于取得时效中的善意与否须由原所有权人来举证,对于一个人的主观状态却由对方来举证,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故各国在取得时效发生后一般推定占有人为善意。从取得时效的发展趋势或实践中的运用来看,笔者认为,在取得时效中,对于占有人的善意不应规定为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可依据善意与否来确定不同的时效期间,故本文认为:取得时效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自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其必须同时具备占有的事实和自己所有的意思,因持有不具备有以自己的意思占有,故其不能构成取得时效。
2.须公开占有。公开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对财产的占有事实不加隐瞒向社会公开。如果对占有物采用隐蔽的方法秘密占有,就不能构成取得时效,当然,公开占有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人公开,只需对占有物的利害关系人为公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