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中,也仅规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开始为诉讼权利而专设,但随着历史发展,却成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有向取得时效靠拢之势,并且其中的一种反向占有制度--财产占有人可根据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被认为取得权利的方式之一,效果与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相当。现代英美法系一般也把它视为取得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4]
公有制国家对取得时效也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前苏联民事立法中只规定消灭时效,不承认取得时效。他们否认取得时效的合理性,认为长期占有他人财产就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这种占有是在和平、公开的方式下发生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但这并不表明取得时效对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加速社会经济的运转,如前所述,时效制度的发展历史已证明取得时效是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在我国民法上予以确认。
二、 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一)确立取得时效是完善民事时效制度的需要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致使这样的情况常常发生: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其长期占有的某项财产,对方以诉讼时效属性满为由提出抗辩。给人民法院核实,权利人既没有延长时效的特殊情况,也没有适用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因此,按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布不予保护该项权利,但是财产究竟归谁所有,法院不能回答。这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并不丧失实体权利,而占有人却不能取得所有权,存在权利真空,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
(二)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明确权利归属,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后,便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具体到物权来讲,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他人的财物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一定时间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关系。根据这种信赖产生了合同、租赁、合伙、继承等社会关系,法律应当维护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依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客观事实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为占有人并不能依法对该物取得所有权。这种不确定的关系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社会关系的稳定。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使实际占有人取得了该实体权利,从而推翻了多年来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也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