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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负担

  二、设置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构想
  在执行程序中实行和完善举证责任,是保障执行程序公正、公平、化解执行风险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积案压力的有效手段。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证明能力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对他们的举证责任的设置也要不尽相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在执行体制进行改革之前,甚至在现在的执行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两种极端,一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案件申请执行到法院后,完全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和线索,消极和被动执行。二是完全的职权主义,法院执行机构大包大揽,案件申请执行到法院后,完全不理会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以至于很多案件处于艰难的执行状况。与此相对应,对于申请执行人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也有两种观点:一是将诉讼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完全照搬到执行程序中来,执行程序从启动到终结的各个环节完全依照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来推动,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所有的证据。二是由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承担所有证据的调查,完全忽视申请执行人的举证义务。
  以上的观点具有片面强调的特点,走入了极端主义,这样导致案件在进行执行程序后无法顺利进行。对于申请执行人举证的范围应根据不同的执行阶段包括证据材料和证据线索两大类。
  1、在提出申请阶段,申请执行人只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自己的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其他职业、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笔者所在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立案前均将以上证据材料予以提交,而在2008年1-10月受理的450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住址、线索的为400件,占全部受案的89%。
  2、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动产和不动产及其所在地、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及财产保全的有关证明材料、对中止执行、暂缓执行、不予执行等提出异议时,提供支持其异议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需提供的证据线索包括:除动产、不动产以外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股权、股票、债券、基金等线索;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及收益线索; 被执行人的行踪和隐匿财产的线索。笔者所在法院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以上证据线索的案件为318件,占全部受案的71%。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以上证据材料和线索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其主张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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