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档案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它是自然资源档案的法律化。我国的一些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档案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更加全面的土地资源档案。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因此各类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的要求极不一致。这里以森林资源档案为例介绍一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的规定。
(一)森林资源档案的分组管理
森林资源档案分四级建立和管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市、州盟一级,县、旗一级,乡、镇一级。各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基本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需要确定。
(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资料依据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应当以近期规划涉及的调查成果、森林更新与造林调查设计资料、近期各种专业调查资料、固定样地及标准地资料、林业区别与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资料、各种作业设计资料、历年森林资源变化资料、各种经验总结或专题调查研究资料、有关处理山林权的文件和资料和其他有关图面、文字、数据资料为依据。
(三)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
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档案卡片、簿册;森林资源统计表或统计簿;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统计表;基本图、林相图、经营规划图及资源变化图;固定样地和标准地调查记录及其计算成果;处理境界变动及林权纠纷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森林资源变化分析说明;森林资源各种调查、科研、经营总结等资料;其他与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文件。
(四)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要求
森林资源档案应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专人负责,分级管理、及时修订,逐年统计汇总上报。对于各种森林经营利用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所引起的土地类别、各类林分面积及林木蓄积的变化,必须现场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材料;乡、镇、林场、经营所森林资源档案,应当根据地类面积变化和各林分类型各龄组生长率、枯损率计算的生长量、枯损量,以及资源变化等资源,对森林资源统计表的数据进行面积蓄积调整,每年更新一次;凡森林经营技术力量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应设置固定要地,建立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监测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验证资源档案数据,可以三至五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