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马美英
【全文】
一、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等项工作的总称。它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而且对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确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的制定也有着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我国的一些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自然资源调查制度,但名称略有不同。《
森林法》中规定的是“森林资源清查”制度;《
草原法》中规定的是“草原资源普查”制度;《
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是“矿产资源普查”和“区域地质普查”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土地调查制度”;《
水法》规定的是“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是“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制度;《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是“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制度。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弄清各种自然资源的现状,掌握自然资源的各种数据资料。
根据资源调查对象的不同,可分自然资源综合调查和单项自然资源调查;根据调查任务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资源数量调查、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等;根据调查的详略程度不同,可分自然资源概查和自然资源详查;根据调查方法不同,可分为自然资源实地调查和自然资源遥感调查;等等。
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的成果要按规定报关和建立档案;属于机密的数据、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