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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之我见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之我见


王丹;王长军


【全文】
  李某购买房屋一套,但以其外甥周某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后周某瞒着李某把房子卖给张某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一年后,李某得知周某已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别人,遂向法院提出周某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并提供自己买房时从银行取款及支付房款的凭证,主张周某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申请撤销周、张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所有权变动无效。那么张某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呢?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周某无权处分诉争房屋,故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周某,周某有权转让该房屋。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讼争房屋应确认为原告李某所有,周某处分该房屋系无权处分,但由于张某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张某可以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可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请求周某承担责任。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该项法律的出台,为完善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在诸多方面作出了重大的突破。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略陈已见。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由此看来,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不动产。而我国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是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载入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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