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视酌定情节的适用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损害结果、犯罪少年的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少年刑罚适用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作用,在少年刑罚适用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一是酌定情节在少年犯罪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每件少年犯罪案件必定包括多种酌定情节,而法定情节中,除少年犯罪从宽处罚情节外,在少年犯罪案件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一起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或同时具备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因此,酌定情节在少年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法定情节。二是重视酌定情节表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北京规则》所确定的相称原则,反映在少年刑罚适用过程中,实质上就是重视酌定情节的适用,把酌定情节放在和法定情节等同位置上予以考虑,力求达到量刑的个别化。三是斟酌个人情况处遇犯罪少年是世界各国普遍性的规定,如德国少年
刑法抛弃了传统的报应刑和赎罪思想,提倡重教轻刑的教育
刑法,认为少年
刑法应重于改造违法少年的人格,各种处遇均应根据少年的身心发育程度为出发点,不能纯粹以少年的犯罪行为为依据。
酌定情节在刑罚适用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两个这方面。(1)影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功能。《
刑法》第
14条第3款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酌定情节是影响选择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因素。此外,从轻轻到什么程度,减轻减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决于酌定情节。(2)酌情减轻处罚的功能。《
刑法》和59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有
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面对纷繁复杂的少年案件,审判人员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减轻判处,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三、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