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罚的具体运用
王北华
【全文】
刑罚是国家制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犯罪承受一定的法律后果,刑罚就是其最主要、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少年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是其主要的惩罚措施。但由于少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少年刑罚适用同成年人有很大不同,具体表现在刑罚适用的目的、刑罚适用上的原则、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等各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
刑法第
14条第3款的规定
此款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依照规定必须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
此款规定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正确选择与情节相适应的从宽处罚幅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因素予以考虑:(1)年龄。未成年年龄越小,其刑事责任能力就越弱,社会责任性也越小。根据《
刑法》第
1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罪,一般应考虑减轻处罚,对已满16岁不清满18岁的少年犯罪一般考虑从轻处罚。(2)犯罪性质。属于重点惩处的犯罪、罪行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坚持在从严惩处的前提下,比照犯同种罪的成年犯罪的处刑从轻判处。对一般犯罪,未造成严重危害,又系初犯、偶犯的,减轻处罚。(3)其他情节。犯罪性质和年龄相同,没有从重、加重情节,如果少年就从轻处罚,如果还具有其他的从轻情节,一般都予以减轻判处。少年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如果还具有投案自首、中止、未遂、犯罪预备、立功、从犯等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在减轻基础上予以再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1)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2)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处情节的成年犯而言。最高院《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是不确切的。关于“从轻处罚”,其正确理解应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较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对于少年犯罪的从轻处罚,应该比具有相同情节的成年犯罪适用较短的刑种或刑期。关于减轻处罚,正确理解应为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即判处法定刑之下的更轻的刑罚,它既包括对刑期的减轻,也包括对刑种的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