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尴尬处境及其分析
陈志兴
【全文】
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近几个月,社会各界都在回顾三十年来的各项成果,法学理论、实务界也在探讨三十年来的辉煌。
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机关,法律高校被撤销、合并,只保留几所政法院校,宣传马克思主义政法理论。与那个时候相比,我们确实在进步,理论、实务都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感觉。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尽管不一定纠纷最后都诉诸法律,但至少形式上所有的官员、商人、学者、民众等都承认现在是个法治社会,违法的事情不能干。基本上法学理论体系也逐步得到建构,全国拥有六百多所法学院,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教育“蓬勃开展”。全国各级别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是得到人大、政府等的重视。
不过,遗憾的是,这些都只是表面,深入思考的话,当今社会法律的地位仍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我们仍然处在一个不需要法律的时代,法律并没有得到理所当然的重视,法律的繁荣也只不过是法律界的一厢情愿。
看看最近这段时间社会各界的影响性事件吧:杨佳袭警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政法大学弑师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出现从各个方面凸显出在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国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纠纷解决的最终选择,不管是官员、商人还是民众的角度来看,均是如此。
首先,法律不能成为民众解决纠纷的一个理想渠道。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老百姓有了纠纷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法律在这样一个时候并不能满足老百姓对法律的需求,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法律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民众的纠纷。也就是说,法律处于无用的状态。这里根本不存在“秋菊的困惑”中所体现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在一个纯粹国家法的领域,国家法律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民众的权利。比如杨佳袭警事件,就是因为在杨佳看来,其受警察侵害的个人权利不能得到合法的赔偿,于是公力救济转化为私力救济。可能这样一种情形在政法大学弑师事件中也得到体现,介于事件的真相还有待查明,不好擅自评论。
杨佳袭警事件、政法大学弑师事件中可能还存在一个民众普遍认为的弱势与强势的抗衡,在二者的抗衡当中因为后者掌握着一定的立法、执法、司法资源,使得前者诉诸法律解决纠纷的渠道往往被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