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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行业“限额赔偿”的合同法依据

  二、两套收费及赔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适法性原则及公平原则。
  ⑴两套收费及赔偿标准是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的。
  ①《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该规章合法性的来源。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A.3.2:“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⑵两套收费及赔偿标准是快速运输行业的必然规律。
  如前所述,快速运输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承运人往往不可能对托运货物的价值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不采用两套标准,对承运人就会有不可预见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不能随着重量标准运费价格的提高而得到合理分配,因为这两套标准完全是两个体系。
  两套收费及赔偿标准是快速运输行业多年发展起来的生存之道,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市场充分开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国际国内也都有相应法规和行业规章按照这种方式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⑶只有存在两套收费及赔偿标准,对托运人整体而言才是公平的。
  通俗地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像快速运输行业这种市场充分开放、竞争激烈的行业,行业利润必然维持在很低的比例上。这样,如果要取消价值收费及赔偿标准,那么行业的这一部分损失必然通过重量收费转嫁的发货人身上。这样就会导致由其他发货人为易碎货物、高价值货物的发货人承担后果,这对其他发货人是不公平的,也影响了快速运输行业尽可能地降低收费提供服务。
  更有甚者,也可能导致易碎货物、高价值货物找不到承运人,导致流通困难。这种后果更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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