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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美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沉默权制度价值选择的偏向性说起

  然而,随着英国社会一些有组织犯罪和新型的商业犯罪的不断增加,而警察的侦查技术又相对滞后,英国政府的有关研究认为,在一些危害严重的犯罪〔12〕中,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沉默权,对犯罪的调查和追究形成较大障碍,只有限制沉默权的行使,才能有效打击这些严重犯罪。1987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7)对于严重的商业欺诈案件中的嫌疑人限制了其沉默权〔13〕。
  1988年,英国政府为打击北爱尔兰的恐怖主义暴力案件采纳了1971年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仅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对沉默权做了重要限制〔14〕, 该法将对沉默权的限制扩大到了所刑事案件。随后,英国媒体报道了一些因警察非法取证而造成的冤案,在全国又掀起对现行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损害被追诉人利益的批评。为此,1991年组成刑事司法皇家委员会,专门考虑如何准确定罪。该委员会1993年提出报告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应当维护,不应因被告人沉默而对其做不利推论。
  在此期间,关于沉默权的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能否从审判前被告人保持沉默中得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以及这些推论能否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评论。对此,反对与赞成的呼声都很高。〔15〕199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 ,限制了沉默权的行使〔16〕,同时对警察关于沉默权的预先告知增加了“但书”的内容〔17〕。依该法,如果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了保持沉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可以对其做出“看起来适当”的不利推断。这部法律颁布后,在英国也引发一场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主要集中在立法价值的选择性与立法技术的实用性上〔18〕。事实上,这部法律并没有就什么推论才属于“看起来适当的”推论做出明确的解释,这为英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注重情理的衡平、尊重个人权利、强调正当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同时其判例法制度又为法官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解释和操作制定法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法律文化体系下,成文法律虽明确规定对沉默权进行限制,但由于对这种限制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模糊性,故英国的司法实践对沉默权的限制也不会走得太远〔19〕。
  二、  美国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至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已在13个殖民地中获得广泛的支持。美国人不仅将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纳入各殖民地的宪法中,而且坚持将该权利写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而纳入美国宪法中,这与美国人对权力天然的不信任,对个人权利尊敬与保护的民主、自由的文化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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