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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美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沉默权制度价值选择的偏向性说起

  最早涉及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的法令是《1977年刑事法》,不过,对嫌疑人被拘禁时有与法律顾问联系的权利,警察机关有自由裁量权。〔⑨〕
  至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进一步重申了上诉规则,并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英国沉默权制度也走到了它最鼎胜的阶段。
  (三)英国沉默权制度对沉默权限制的阶段
  从沉默权在英国诞生之时至20世纪中叶,英国沉默权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价值冲突在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的价值几乎一直是占上风的。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发起了一场刑事司法改革运动,而这场历经半世纪的刑事司法改动的核心就是不同的刑事司法价值选择的再次平衡。是否应对沉默权进行限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这场改革争论的焦点之一。尽管这场对是否应该限制沉默权的争论异常激烈,但认为沉默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警察权,不利于发现真实,不利于打击犯罪,建议对沉默权进行限制的呼声越来越大。最终在1994年颁布了《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该法34、35、36、37条的规定对沉默权作了较大的改革。
  在英国对沉默权进行限制的争论中,前期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政府先后成立的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和刑事程序皇家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司法改革的报告。1972年,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认为:刑事审判的目标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故而强调只要是能够证明有罪无罪问题的相关证据都是可采的。建议放宽严格的“非自愿性”陈述的排除规则、严格限制沉默权、修改对嫌疑人告知的内容。这一报告提出后立刻遭到了强烈的批评。1979年设立的刑事程序皇家委员会于1981年提出了第二份报告,这份报告采折衷主义。该报告反对废除沉默权,但认为“自愿性”标准过于模糊,主张嫌疑人受到“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酷刑或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供述自动排除。〔⑩〕
  1984年,英国制定了《1984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随之实施的是《讯问守规则》。这部法律再次重申了嫌疑人的沉默权及警察讯问的预先权利告知规则,而且确立了值班律师制,讯问的时间限制及讯问录音录像制,这事实更进一步加强了对被追诉人沉默权的保护。但是这部法律同时也适当扩展了警察权,赋予了警察更多的侦查案件的手段。这部法律采用了在沉默权制度以外的制度改革的方式来解决保护与打击的平衡问题,以实现刑事司法制度价值追求上的整体平衡。
  从沉默权确立至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英国沉默权制度在价值选择上一直倾向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对于这种价值的偏向性,始终是通过沉默权制度以外的其它制度来加以平衡。普通法系注重情理的衡平及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也对沉默权制度这种价值选择的偏向性起到缓冲作用。故在1984年以前,英国的判例法在适用沉默权时也规定了若干例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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