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世纪的中国学校体育法制探析

  3.4.清政府、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学校体育法制比较
  20世纪不同历史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制由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国际环境和经济文化条件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性。本文仅从立法宗旨、立法机构、立法范围、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的角度作一比较。
  3.4.1.学校体育法制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清末时期,由于倍受西方列强欺凌,军国民体育思想在学校体育法制中占主导作用;北洋政府在学校体育方面主要颁布了一些具体实施方案,体育宗旨没有根本改变;国民政府时期,前期受到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体育之目的 “使能耐各种职业上特别劳苦为必要效用”,后期由于连年战乱,逐渐蜕变为“达到全国国民具有自卫卫国之能力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制的宗旨和目的始终坚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
  3.4.2. 学校体育法制的立法机构
  清末时期的学部作为专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拟订了清末大部分的学校体育法规,当然,清王朝的最高权力者——皇帝,仍然掌握最高的立法权。民国时期的学校体育立法机构数次变更,直到蒋介石统治时期,政府和国民党分别掌握学校体育的立法权,一方面使得学校体育法制表面一片繁荣,另一方面学校体育的基本原则、具体实施混乱不堪,民众根本未有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校体育法制虽然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领导人的个人角色较重,客观上维护了学校体育法制的集中统一,这对社会主义学校体育法制创立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1982年《宪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教育部和国家体委(体育总局)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修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
  3.4.3. 学校体育法制的立法范围
  清末时期的学校体育立法主要是引入西方的学制,建立和具体实施学校体育制度,因此基本是学堂章程,课程纲要等体育教学上的规定,至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运动伤害、体育经费等根本未进入统治者的视野。民国期间,学校体育的法制主要还是集中在体育教学上,比如课时、课程标准、师资、场地等要求。相较前一时期,设定的一些措施更具“仁道”,出于战备兵源的考虑,对于体育经费和运动竞赛也有了一些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立法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初期也是以建立学校体育制度为目标,立法局限于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范围。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国家的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学校体育的立法范围也不断扩大,涉及体育教学、课外锻炼、运动训练、运动竞赛、体育经费、体育科研和学校体育团体等等方面。但是,学校体育立法仍存在很多盲点,如有学者指出“体育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诸如评职定级、工作量计算、室外作业补贴、服装发放、工伤处理等问题,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也有学者指出“体育教师配备标准和工作量标准法制化应成为必要”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