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盘否定以往的体育成就,各项工作全面瘫痪,学校体育严重倒退,体育法制建设也不例外。直到1971周恩来肯定文化大革命前17年的体育工作成绩后。才得到改善,制定了一些零星体育法规,如1975 年修订公布了《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 这一状况直到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有根本转变。
3.3.4.1979年至2000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十年动乱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意识到民主和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意义。法制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得到空前发展,1982年《
宪法》为学校体育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在体育法制方面,自1979年“扬州会议”后,教育部与国家体委联合颁布与试行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3月,在上述《暂行规定》试行十年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颁布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真正进入了法制轨道。 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两个《条例》, 教育部又制定和颁布了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学校体育卫生行政法规,从课程建设到体育教学;从课外体育锻炼到课余训练竞赛;从体育卫生器材配备到师资队伍建设;从中招体育考试到学生体质健康评价;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到体育后备人才与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都作了具体立法安排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学校体育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该法设《学校体育》专章,对学校体育的实施、课程、课时、场地、师资、体质监测等重要事项予以法律规定。这一时期建立了30多项体育法规。学校体育各个系统的法规相继颁布,初步形成学校体育法规体系。但是学校体育立法的位阶仍然较低。据统计,该段时期法律层级的仅有一项,行政法规层级的仅有三项,其余的皆为部委规章。 纵观本时期,虽然加快了立法步伐,建立了较可行的立法制度,加强了法治机构建设及立法规划,全面清理体育法规及加强理论研究。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淡漠,体育工作某些方面尚无法可依且执法监督体系未建立。所以要“依法治体”、“以法兴体”还需艰苦长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