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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中国学校体育法制探析

  3.2.3.1937年至1949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在前一时期立法的基础上,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40年3月公布了《各级学校体育实施方案》。其内容有目标、实施纲要、行政组织、经费设备、体育时间、体育课、早操、课外活动、运动竞赛及表演、野外集体活动、健康检查及成绩考核等各方面。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全面的学校体育实施方案。 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急需兵源,国民体质却虚弱不堪,这促使当局更关注体育的具体实施。1940年10月10日,教育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国民体育会议第二次大会,蒋介石在会上强调:“今后抗战建国的教育,就是要注重体育,重秩序,守纪律。” 这种形势下,1941年9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国民体育法》,规定“教育部主管全国体育行政”,增加了体育教师及体育指导员进修和保障的原则规定,增加了“国民体育实施之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预算”。主管机关、体育师资和体育经费的立法规定,使得学校体育的开展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一时期发生了一个插曲,1942年初,教育部呈行政院批准,颁布实施了《体育节(九月九日)举行办法要点》设置了全国性的体育节。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政府规定的体育节。体育节不仅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体育,也对我国的学校体育活动有促进作用。
  3.3.1949年至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校体育法制
  3.3.1.1949年至1956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学校体育法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学校体育主要是为适应政治、国防和劳动生产的需要。由于缺乏执政经验,过分强调学习苏联,法律文本主要以领导人或群众组织的“指示”形式出现,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没有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从立法的范围看,基本是局限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两个方面。 尤其缺乏政府与体委及社会团体之间关系、高等学校体育实施等方面的立法。
  3.3.2.1957年至1965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这一时期学校体育的功能定位发生了变化。1960年国家体委、教育部和团中央联合发布了三个通知,分别要求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游泳、小足球和运动竞赛,明确了学校应成为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基地。有关学校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的法规明显增多,体育发展重点由学校体育转向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也向竞技化方向发展。立法技术上朝规范化方向发展,法律文件多以“暂行条例”、“工作办法”和“草案”等形式出现,表明法规内容缺乏严谨性,立法程序有待修正。总体上领导人的讲话、行政措施仍发挥主要作用。
  3.3.3.1966年至1978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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