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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中国学校体育法制探析

  3.1.2.1905至1911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1905年的三项重大事件对中国的学校体育法制影响深远,首先是清政府宣布废除“科举制”,其次是历史性的成立了正式的、专门的、独立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学部。 最后是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并于次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三大事件使得学校体育法制在立法宗旨、原则、机构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学部在这一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06年学部通令全国《通行各省推广师范生名额电》,令于省城师范“附设五个月毕业之体操专修科,授以体操、游戏、教育、生理、教授法等,以养成体育教习”。有学者认为,这一通令奠定了我国师范体育教育的基础。 在1906年的《学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中,明确提出“凡中小学堂各种教科书,必寓军国民主义”。 可见,军国民教育已正式成为学校教育包括学校体育的宗旨。1907年清廷颁布《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说明女子体育正式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然而章程“要义”中又提出“女子必身体强健,斯勉学持家,能耐劳瘁。”显然,对女子的社会角色认识仍未走出封建思想的束缚。
  3.2 1912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制
  3.2.1.1912年至1924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这一时期,各地军阀混战,基本没有成型的体育法规问世。与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大规模的制定体育法规相比,这一时期可谓是近代体育法制的一个过渡期,也有学者将其与“清末新政”时期合称为“近代体育的具体实施”期。 当时的教育部公布了一些《校令实施细则》,对学校中体操科的具体开展做了布置。1919年后,随着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华大地的广泛传播,人们对军国民体育的观念产生质疑。如1919年10月第五次全国教育联合会决议案中指出“近鉴世界大势,军国民主义已不合新教育之潮流,故对于学校体育自应加以改进。” 各类学校遂废止“兵操”,美国实用主义的教育理念逐渐占据主流。1922年,北洋政府仿效美国学制制定和颁布了新学制,“兵式体操”课被教育部正式废止。1923年公布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正式将“体操科”改为“体育科”。
  3.2.2.1924年至1937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这一时期,学校体育法制得到空前发展,各种体育法规不断问世,在此基础上,我国近代的体育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实用主义、国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三种思潮又制约了学校体育法制的进一步发展。1928年,国民党政府大学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对高中以上的学生实行军事训练的决议案。 同年,公布的《大学组织法》《中学校法》《师范学校法》等法令,对学校体育都有专门规定。1929年年4月16日国民党政府正式公布了《国民体育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育法,该法共13条,对青年人参加体育活动的义务、体育目的、体育授权立法机构、公共体育场所的设置、体育理论研究、体育教员资格、体育团体、奖励措施、实施体育的方法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1932年8月,召开的“全国体育会议”,拟订通过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是体育行政管理机构上,既有政府中直属于教育部的“体育委员会”,也有属于国民党党部直接控制的“国民党中央党部体育科”和“国民党中央训练总监部体育科”,并且两套机构都可以管理学校体育中的事项和制定学校体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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