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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保障

  三、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
  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始于 1994 年 ,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 ,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刑事诉讼领域已扩展到民事诉讼及非诉讼领域 ,受助对象也从单纯的刑事被告人扩大到盲、聋、哑、妇、幼、老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践证明 ,法律援助制度对法律人权的实现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援助职能的实施 ,有利于把因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的轨道 ,使这类最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的纷争依法得以解决。法律援助制度就其实施宗旨而言 ,负有对弱势群体及特殊当事人实施法律救济的职责 ,这是一个健全的法制所不可缺少的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是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标志 ,也是法律人权真正得以实现的保障。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315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达11700余名。2006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万余件,受援人总数超过54万多人。自2006年以来,北京、河北等6个省市已相继成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公益律师组织,为农民工诉求法律支持开辟了“绿色通道”。 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三十二万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升二点三倍。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一百二十七万人次,同比升一点一五倍,缓、减、免交诉讼费五十四点八亿元,同比增七成有余。
  四、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基本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首先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 》为基础 ,以《监狱法 》为核心 ,并由《刑法 》《刑诉法 》《法院组织法 》《法官法 》《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官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 》《民法通则 》《民诉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此外 ,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等 ,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其次 ,建立了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 ,如民警直接管理、深入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三大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 ,对服刑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 ,从根本上保证了监所改造秩序稳定 ,包括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等 ,为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2003年,司法部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起,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2005年,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着重解决打骂体罚罪犯、乱收费、罪犯超时劳动等问题,切实保障罪犯人权。同时,中国不断加大监狱投入,提高罪犯生活水平,并进一步完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让每一名罪犯都得到免费诊疗,罪犯的结核病、肝炎等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中国监狱还十分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一些监狱培养罪犯心理矫治师,以帮助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其健康回归社会。截至200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其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高法、高检工作报告,肖扬表示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贾春旺则强调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逮捕和起诉。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坚持“少杀、慎杀”, “杀者不疑,疑者不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有一成半的死刑犯在最后关头被喝“刀下留人”,挽回了生命。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案件收回来,应该是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一个很重大的部署,从司法的制度上把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有利于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树立我们国家形象和国际上人权的保护形象。五年来,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32万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减少和预防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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