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法部分内容须修正。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
物权法规定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这样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就成为这项改革的风向标。据悉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法》也将在年底前提交审议。
3、应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它是保护农民各项权利的总的法律规范。目前制定这部特殊时期的特殊法律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如能出台一项好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将大大增强我国农民借助国家法律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农民的维权行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降低农民在法律缺失状态下发生对抗性行为的频率,从而有利于农村政治稳定。将使普通农民在与包括乡村干部在内的地方强势群体的关系中获得政治支持 ,从而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走出政策落实难的困境。此法于2007年已在山西省试行。
4、重要的涉农法律《
农业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在具体贯彻方面尚有许多难处,这不仅影响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目前,我国虽然为维护农民的权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与城乡二元体制相对应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已成为制约城乡一体化的瓶颈。其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临法律和政策上的束缚,制约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农地效益提高。其二、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分割,进城务工农民总体上仍无法融入当地社会,享受不到同城同待遇,全国一盘棋的社保动态管理体系无法建立。 其三、因为流转方面法律上的一些缺陷以及法律上的一些不可操作性的问题,农民的权益可能受到伤害,可能引起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可能不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第四、农民在享受国家公共品供应方面受到诸多歧视,在遭遇各种非法势力的利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第五、农村土地承法中关于农地流转的条文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应具体细化。同时,还应努力保持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其他法律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互协调 。2007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有了这部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应抓紧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会组织法等的修改。这些法律的配套政策措施也要及时跟进,否则,即使以后出台了《农民权益保护法》其权威性同样难以受到尊重。另外,应尽快修订
户口登记条例并出台《户籍法》,这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