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对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已经在一些省市实施,例如:河北省财政厅就曾制定冀财[2001]1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2003年10月8日,河北省财政厅又颁布(冀财采[2003]5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该办法又经过了修订。
2003年12月26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浙财办字[2003]23号《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供货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省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省或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对一些不宜由省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县(市、区)可按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并实施。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有条件的也可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原材料等纳入协议供货制的范围。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我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由于政府采购程序的严重缺失,为了有效地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全国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部门纷纷推出了有关协议供货的管理办法。例如:2005年3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出台了《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江苏省开始执行《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8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北京市政府协议供货网上采购有关规定》;2006年7月5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2006年9月12日,郑州市财政局发布《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20日、2008年4月16日,河南省财政厅先后发布并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年度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2008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发[2007]73号《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6月20日,西安市财政局发布《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28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2月19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有关规定》;2008年7月11日,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机关事务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4月3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2008-2009年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规定》;2008年5月4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2007年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2007年6月29日,四川省《揭阳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暂行办法》出台;2008年8月1日,金华市财政局印发《金华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管理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