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这种规律也必然要求有配套的生存、发展机制与其相适应。货运行业规定这类的责任限额,就是由其特性决定的。
货运公司跟客户的合作是瞬间、即时的,不可能了解每件托运货物的价值,所以,为了避免承担不测风险,货运行业须要忽略货物的价值而予以赔偿。各货运公司正是本着这一理念来设定责任的。这是对自己的责任进行一种程度的限制,很难说是免除自己的责任。
那么这类责任限额是不是过低了呢?前面分析过,各个公司对于具体责任限额的规定还是有较大的区别,所以,这就不是我们要分析的整体货运行业的责任限额的有效性问题了。对于这个非常具体的交易问题,在实践中可以交由客户去做具体判断。
更多合理性分析可以参照笔者的前面一篇文章《快递行业中限额赔偿是有道理的》。
二、限额赔偿是货运行业的行业惯例。
我们探讨的问题的本身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当整个行业都做出这类决定的时候,必然是行业规律和经济规律运行的结果。这里引用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货运行业的责任限额有明确规定。
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
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是该规章合法性的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A.3.2:“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