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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运行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论货运行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Justification for the Standard Terms of Liability Limit in Express Indurstry


夏广福


【全文】
  货运公司遗失了30000元的货物,却只赔偿客户200元钱,这类案件常见诸报端。这就是货运行业的限额赔偿问题。这个内容一般都在运单背面条款中体现大致是,在破损、遗失、延误等各种运输事故情况下,货运公司按照自己的一定标准,而不是发货人的实际损失来承担责任。
  从笔者了解的范围来看,所有的货运公司都有这种的规定,只是形式各有不同。有的是按照重量来限定责任,一般都是每公斤20元钱,这个主要来源于民航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此规定的公司也一般都是航空货运公司;有的是按照运费的多少倍来承担责任,有两倍、三倍,也有的是五倍。
  不管是按照重量来规定责任,还是按照运费的倍数来承担责任,只要不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损失来承担责任,就总有客户感觉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会有客户会在得不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下诉诸法律。于是,货运行业限定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是不是认可货运公司的这个责任限额,明显地分为两派。有的法院认为,既然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双方自然应当遵守。有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格式合同属于限制了自己的责任的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理当认定无效,其中,有的法官的判断更加简单:因为格式条款,所以无效。
  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是否有应该无效呢?这里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既然我们把研究的目标集中在责任限额而不是其他格式条款上面,它的有效性问题就不涉及到关于是否属于“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认定,我们只需要研究一下它是不是属于“免除其责任”的性质。
  笔者认为,货运行业的责任限额条款并非属于免除其责任。
  当一个问题在性质上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的时候,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1、合理性,就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来看,即货运行业责任限额的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2、现实性,即这种规定是一个“经济人”特有还是普遍现象;3、合法性,即是否有其他法律有类似的规定。下面笔者就从这三个角度来论证责任限额并不属于货运行业免除其责任的性质。
  一、货运行业规定责任限额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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