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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六)——国内政府协议供货的使用条件

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六)——国内政府协议供货的使用条件


谷辽海


【全文】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在我们国内,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于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全国各级政府采购部门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要求,而各省市县的实际做法也是参差不齐。例如,《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又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再如:《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适用于河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工具(简称小汽车)和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简称办公设备)。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办公设备;编入部门采购预算但逾期报送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小汽车;未与河北省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
  从上述例子来看,适用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可以是货物类的产品,也可以是定点采购的服务,但每年适用于协议供货的内容都是不确定的,可能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也可能没有,或者只有其中的一项或二项。而从山东的管理办法中可知,尽管对适用协议供货的项目在其省内有统一的要求,但每年适用的种类、数量、金额等方面的内容都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对外发布的采购目录进行明确;其他省市也存在完全类似的规定。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规章来看,倘若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即使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即便使用财政性资金,也不属于协议供货的范围。而从河北的规定来看,对于适用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与排除适用的内容似乎比较明确,但总的来看,适用范围还是非常有限的,与例子一和例二中的规定略有不同。许多省市每年所发布的文件,详细排列了适用于协议供货的品目,有些省市之间的采购品目虽然有些类似,但适用的采购金额都会有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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