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七)——国内多供应商协议的采购模式
谷辽海
【全文】
相对于单一供应商协议,多供应商协议(Multi-supplier agreements)是多个供应商进行协议供货的采购模式,是指一个采购部门或者多个采购单位与多个供应商之间通过一定的采购方法而达成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初步协议;根据一定的条件或情形,经过第二阶段的采购过程,在初步协议书的多个供应商中,一个采购部门或者多个采购单位选择一家或几家供应商最终达成政府合同,而其他所有没有被选中的供应商均将被淘汰出局,成为落标供应商。
就我国协议供货的采购实践来看,各省市广泛运行的多供应商协议,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规章以及各省市县区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一般是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需要发布协议供货的招标公告,给所有的潜在供应商提供参与机会。看到采购公告且感兴趣的供应商,可以按照公告要求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始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时,参与供应商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其中,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出厂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
在二十天的等标期截止之日,承担协议供货的任务的采购机构进行开标、唱标;之后,根据所有参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按照采购公告或者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由评审专家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提出预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意见。通常情况,同一个品牌的中标供应商的个数不超过投标供应商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但同时不少于三家。采购部门根据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协议供货的中标公告。此类中标公告中,我们肯定看不到采购合同最终成交价格的采购信息。而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供货商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基于实践的普遍做法,最终成交供应商、最终成交价格、最终成交时间等方面的采购信息几乎都没有对外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