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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八)

  在《2008年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空调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价格一览表》中,我们能够看到各个品牌的中标价格、基准价、优惠率,但看不到具体采购人(在杭州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的名称、具体的采购数量及其金额等方面的信息,也就是说,这只是采购的第一个阶段,采购过程还没有完成,绝对不可能有第二阶段的采购信息。例如:“三洋”产品的代理商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中标的产品分别有冷暖型分体壁挂式空调和冷暖型落地式空调;在其中标产品SAP-GC502H机型中,冷暖型分体壁挂式空调的中标价格为4450元,基准价为6290元,优惠率是29.25%,但没有产品的具体数量、没有交货期、没有采购总金额,更没有具体的采购人,法律要求披露的所有这些必需的信息,我们都不清楚。而中标品牌“松下”的代理商浙江百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产品分别有:冷暖型分体壁挂式空调、冷暖型落地式空调、冷暖型顶棚四面吹风式空调;在中标的CS/CU-HE18KB1冷暖型分体壁挂式空调的机型中,中标价为5500元,基准价为7090元,优惠率22.43%。又如:中标的“日立”品牌空调,中标供应商是浙江众诚电器有限公司,其中标的RAP/C-L120AVY 机型产品,每台冷暖型落地式空调中标价格是13500 元,基准价16000元,优惠率15.63%,余均不详。再如:中标品牌“三菱电机”的代理商浙江菱川电器有限公司中标的空调种类有冷暖型分体壁挂式空调和冷暖型落地式空调;冷暖型落地式空调PSA-RP125JA2-S机型的中标价格每台是17000元,基准价为19200元,优惠率为11%。
  浙江省财政厅所指定的八个品牌,中标的有不同机型及其不同价格,在诸多协议供货商中,采购人如何对不同价格、不同机型、不同品牌、不同供应商进行选择,这是需要掌握一定的采购技术,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可是,在采购的第二阶段,采购人究竟通过什么样的采购程序进行呢,是另外选择一种采购方法,还是仍然在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上继续进行呢?
  我们还是来看对前述空调设备的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正如前述计算机产品的采购,似乎每一类协议供货的采购,财政厅局好象都与政府采购中心一样,都需要发布采购程序方面的规则。在第二阶段,采购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址进行网上竞价采购,发起询价并竞价,即电子拍卖(有关电子拍卖的行为规范和采购程序,详见本书电子拍卖的章节)。采购人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系统,填写协议采购询价单,在确认的预算金额和数量内,选定所需采购的产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产品配置,并按自己掌握的市场价格设定相应的委托价格后发起询价,由系统自动将当天各个采购人发起询价的产品及其数量进行集中归并,在规定截止时间前,统一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供货商进行竞价。供货商将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按要求进行密封报价。经过了前述程序后,采购人考虑确定成交。在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根据供货商的报价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候选成交供货商:报价最低的供货商成交;报价相同的,供货时间最短的供货商成交;报价和供货期均相同的,先报价的供货商成交。如候选成交供货商的报价高于采购人委托价格的,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同意该供货商的报价作为最终成交价进行确认;不同意的,可重新选购产品并发起询价;超过规定时间不确认的,系统将默认采购人同意成交。如候选供货商的报价低于采购人委托价格的,系统自动默认采购单位同意成交。同意成交的,系统将提交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审核。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候选成交供货商即为最终成交供货商。随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需要进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在这道程序中,确定成交供货商后,采购人应和成交供应商通过“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系统”签订采购合同,网上电子合同签订完成后,供货商应打印书面采购合同,并加盖公章后送采购人盖章。书面采购合同一式两联,分别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留存。
  前述是浙江省省级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协议供货在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与我国其他省市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协议供货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大同小异。可是,此类程序和做法涉及到太多的法律问题,不得不令人关注。对于多个供应商投标竞争的采购项目,在最终的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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