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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八)

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八)


谷辽海


【全文】
  对多供应商协议,其采购程序的第二阶段是否应当以竞争方式进行,是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美国在采购的第二阶段就规定了“微型竞争”。笔者前述分题论述的时候,实际上都已经介绍和分析了多供应商协议在第一和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在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中,国内不少的采购实例也都在进行价格方面的“微型竞争”,只是各地的做法参差不齐。
  对于第二阶段的“微型竞争”,英国政府的一份报告指出:“若在框架安排或框架合同中有多个供应商而且打算在其中的两个或多个之间进行一次微型竞标,那么这种微型竞标绝不能涉及价格方面的谈判和已经在框架安排或框架合同中确立的定价机制。对这些微型竞标的授标标准应当综合以下几点:质量或方法;资源或成本。在微型竞标期间,供应商将有机会说明他们将布署哪类资源以及他们将为实施拟议任务而收取费用的每日费率或固定价格。报价必须与有关框架中的费率相关,但可以考虑到在其中确定的任何价格机制,如折扣。在这些参数范围之内进行的价格谈判是不允许的,即使由供应商提出也不行。”
  可是,我们国内在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主要是侧重于价格竞争,其他方面几乎不会去考虑。而在第二阶段的价格竞争,由于供应商的数量有限,且在数目有限的供应商中是否存在多个供应商之间的真实竞争,是没有人能够充分掌握的。即便在电子环境下,在协议供货的框架下,是否存在充分的电子竞争价格,也是没有人所能够掌握的。如果不存在有效的电子竞争环境,那么采购价格是否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平均价格,也是没有人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
  我们还是先来看浙江的另一起采购实例,即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2008年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空调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价格一览表》所载的2008年3季度-2010第2季度空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情况。据称,这也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协议供货的,在采购的第一个阶段,中标的8个品牌分别是“大金”、“海尔”、“美的”、“日立空调”、“三菱电机”、“三洋”、“松下”、“格力”,中标供应商分别是杭州美佳空调电器有限公司、重庆海尔家电杭州分公司、杭州城中成家电有限公司、浙江众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菱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前述供应商名下,还有许多协议供货商,例如:中标的“大金”品牌,供货商分别是杭州美佳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百货大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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