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培育执法模范 塑造正义先锋——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党建品牌建设纪实

  (二)模范不模范,从下往上看
  章伟民副检察长主管反贪工作,近年来,反贪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章伟民同志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务必搞准”的原则,从抓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做起,狠抓案件质量。一是把好初查关。把初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首要环节,获取绕过后,组织业务骨干认真分析研究,看成案率有多大、绕过是否有价值、时机是否成熟,有选择地进行初查,制定初查方案,找准突破口,立查、协查密切配合,以快制胜,对初查中收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严防泄密。这样既提高了案件的立案率,又保证了案件质量。二是把好立案关。对经过初查掌握了一定犯罪事实的案件通过“三看”,即看犯罪事实达到了有罪判决的标准、看基本证据是否扎实、看案件是否存在扩展空间,然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做到凑数的不立、可立可不立的不立、证据不扎实不立、社会效果不好的不立。近两年来,通过初查掌握达到立案标准的绕过不立案的每年有五、六件,而是将其移交公安、纪检等有关部门处理;有些案件在初查时掌握的数额并不大,却大胆立案,做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这些案件每年占立案数的30%以上。三是把好侦查关。坚持做到部署办案任务与安全防范同步进行,确保办案安全;做到查办案件与采取措施密切配合,掌握充足证据后,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打破嫌疑人心理防线,尽快攻取嫌疑人口供;做到讯问与搜查相配合,通过搜查抓赃取证,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供支持;做到讯(询)问与监控相配合,充分利用视听技术,对讯(询)问进行全程录像,防止当事人串供翻供,确保案件质量。如今年在办理胶州某卫生院会计徐某贪污一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在传唤期间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局办案人员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与“说情风”,在掌握徐某涉嫌贪污书证后,坚决将徐某拘留,并依法对其办公室及其住宅进行搜查,进一步获取了其犯罪的直接证据,打破徐某心理防线,促其交待另外两名涉嫌贪污犯罪的共犯,为国家和人民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三)模范不模范,从大往小看
  “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这是侦监科副科长逄继芬同志的办案心得。2008年,胶州市检察院收到公安局送交提捕的殷某某等六人盗窃案后,逄继芬在仔细阅卷后发现,本案中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董某的年龄卷宗中只有一张青岛体育运动学校做的鉴定证明,该鉴定认为董某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8月15日,董某为17周岁,这一鉴定引起了她的重视。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法定的八种严重罪行负法律责任,而盗窃罪不在其中。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由于青岛体育运动学校不具有鉴定资质,逄继芬决定对董某的年龄进行核实。既然公安卷中的鉴定不能采纳,她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董某的家人,通过其母亲了解到董某系超生的孩子,当年未在正规医院出生,而是在家中由一名老妇人接生。据董某的母亲讲,董某出生在1992年的中秋节。因那名接生的老妇人已于三年前去世,村里人也不了解董某的具体出生日期。倘若按照董某母亲的说法,那么董某现在15周岁,未满16周岁,因此就不用对其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董某的母亲虽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但没有其它证据来证实董某的具体年龄。针对此种情况,检察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依法作出决定:对此盗窃案中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董某因年龄不清,不予批准逮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