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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敏感你敏感——“敏感问题”之法辨

我不敏感你敏感——“敏感问题”之法辨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大千世界,问题多多。主体对处于客体地位之“问题”,在认识灵敏性上自然会有程度之差异。因而,社会上存在之诸多问题也便有“敏感”与“非敏感”之分。然而,什么问题算得上“敏感”,什么问题算不上“敏感”,却因判断主体和方法不同而会出现迥异认识结论。
  原本,认识客体反作用于认识主体之快捷程度,以及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之反应灵敏程度,必然存在快慢之差,敏感问题也只不过是一种客观存在。该是敏感者,自然会敏感,失去敏感性反而成为异常。例如,大凡懂点儿人体生理卫生常识者,都会知道阴蒂对性刺激非常敏感,因为那里含有丰富而又敏感之神经末梢。然而,社会运行之现实则是,有些本不该敏感之问题,却由于种种原因人为变成所谓“敏感问题”,更不得其解者,如此敏感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会遭遇来自主体之回避,且是不约而同。
  先是对问题之敏感度进行独断性划分,将本不敏感之常态问题有意敏感化,然后千方百计施以回避策略,这一现象已并不为人所感到陌生。尤其是在常有敏感问题之社会,长期身处其境之人对敏感问题则肯定更为熟悉。可是,敏感问题并非一个有确切定义之专业术语,欲给其规定一个标准化解释,实有巨大难度。不过,将敏感问题置于法治进程之中,以当局对待敏感问题之惯常认定与处理经验作为分析标本,或许具有在法治框架下作一粗略解读之可能和必要。
  大凡社会问题,倘若挪至法学之庙,无不与权利义务相关。辩证观之,权利和权力均无小事。与权利义务有关者,无论是与私权相关抑或与公权相关,都是敏感问题,至少权利之享有者或失去者会自觉将其看重。尤其是在法治社会或者企图构建法治目标之社会,私权应受私权自身尊重(私权内在尊重或者相互尊重),更应受公权尊重(私权外在尊重)。私权之受尊重程度与法治之实现程度极其相关,甚至完全可谓之正相关。因而私权享有者更容易发现或遭遇敏感问题,私权享有者对其权利之敏感程度,亦为私权者法意识或法情感之写照,可借此检测法商之高低。
  于是,当私权受侵扰时,敏感之私权主体无疑会忆起耶林名言,进而“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斗争样态大致有二,一为私权主体之间互斗互争;一为私权主体与公权主体上下争斗。论风险和胜率,前者常小于后者。假如斗争者苟活于法治不法治、人治不人治之社会时,前者样态下之斗争风险相对较小,因惹民与惹官之后果通常大相径庭。不过,于此种情形,倘若私权主体之间由权利斗争恶化为刑事层次斗争,抑或权利斗争之影响力升级,足以构成较大影响从而殃及政治容貌,则本为私人之敏感问题会演变为官府之敏感问题。此种敏感问题,当属本文所探讨真正敏感问题之一。此类问题从表象观察,为私权主体之间斗争问题,究其实质,此类斗争则往往生于私权受害者与私权侵害者之间。诸如此种问题,比比皆是。有一类群体,人们常谓之农民工,简称民工,民工工资权益、身体权益被侵害之事例,不算稀罕。民工为工资、为人权与雇主斗争,雇主则财大气粗,仗势欺人,一旦矛盾升级,则极易被地方官府界定为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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