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保障措施程序规定
尽管日本的保障措施制度是WTO《保障措施协定》的翻版,在程序上也大体相同,但是在一些涉及公平性与透明度的问题上,日本的立法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知。WTO《保障措施协定》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了成员的在调查、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或修改相关法律时的通知义务,以保证保障措施的实施具有足够的透明度,以便在更大限度上确保保障措施实施的公正性,但是日本的相关立法中对此只是作了笼统规定。第二、磋商。按照WTO《保障措施协定》第12.3条的要求,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应为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方提供事先充分磋商的机会,如“召开利害各方能够提出证据及自己观点的听证会”, 但日本的相关立法只是规定了进行调查时可以进行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这种规定显然达不到WTO所要求的“充分”性的程度。第三、补偿。对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方进行补偿是保障措施这一特殊制度本身的特殊要求,也是保障措施区别于其它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方面,但是日本的相关立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6、门槛低、针对性强、立法非确定性很强的特殊保障制度
从前面对日本特殊保障制度的内容介绍可以看出,日本的特保制度门槛低,针对性强,关于特殊保障措施的立法非确定性很强。日本特保立法侧重于确立其对他国“特保”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权力,而很少设立在进行“特保”调查和采取特保措施时需要承担的“义务”;片面订立授权条款,却很少制订规则限制或制约调查当局的行为和采取的措施。这突出表现在日本对华特别保障措施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没有对进口数量增加和市场扰乱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标准;对何为“贸易转移”没有界定,且对于贸易转移的判断标准规定的过于笼统、粗略;将中国入世文件中规定的“重大贸易转移”中的“重大”一词删除;对中国的出口自限权利及报复权利不予规定;对相关磋商及通知方面的程序未予以规定等等。由此,日本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的最终结果是使其全部措施的发动成为了一种“暗箱”操作,大大便利了其进行贸易保护。
四、日本频繁采取保障措施制度的原因分析
从国际上来看,保障措施的运用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平稳发展、90年代WTO成立准备期的数量减少后,自进入21世纪以来保障措施的实施开始迅速增长。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WTO《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使用包括VERs 在内的“灰色区域”措施(Grey-area Measures) 而直接导致了保障措施取代了VERs在贸易保护领域中的角色;另一方面,是由于各成员方使用保障措施“经验”的增加,自1995年《保障措施协议》开始生效以来,各成员方颁布了各自的保障措施法,逐渐熟悉了这种新型救济措施。而这一点在2001年美国发起钢铁保障措施调查 后显得尤为突出。
现实告诉我们,WTO成立后,贸易保护主义并没有得到抑制,只不过换了一副面孔,各国仍然在WTO合法外衣下大搞贸易保护。总的来说,日本对于保障措施的制度设置极大地便利了其将保障措施用作贸易保护的手段。尽管在实践中,WTO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控制得非常严格,在处理保障措施的相关争议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提供非常详细确定的资料、证据,从己经裁决的案例来看,也基本上都以采取保障措施方败诉而告终。 但日本仍然对保障措施,尤其是对特别保障措施非常青睐,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日本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在经济长期低迷的背景下不断抬头
日本在上世纪末泡沫经济破灭之后,一直未能恢复快速增长,被称作“失去的十年”。 目前,日本经济面临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再受美国经济增长减速的影响,经济前景依旧不明朗,国内需求低迷。日本作为一个狭小的岛国,国内市场狭小,十分依靠国际市场,同时日本在历史上就有采取贸易保护政策的传统。因此,在国际市场萎缩,并且国内市场受到冲击这一大背景下,日本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从而导致日本积极运用包括保障措施在内的各种贸易保护手段。
第二、充分利用保障措施使用程序上的优势
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不同,保障措施主要考虑的是进口增加和国内产业损害两个因素。进行保障调查时,进口国对该两个因素的调查根本不需要出口国的协助,无须收集出口国相关资料、不必到出口国进行调查,这相对降低了调查的成本,便利了进口国采取保障措施。 同时,保障措施的采取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具有相当的及时性,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国内产业得到迅速保护。
第三、充分利用采取保障措施带来的时间宽限加速国内产业调整
日本的法律中规定,保障措施的调查期限为一年,若在调查未结束前就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必要紧急采取临时措施的,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措施,临时措施期限为200天。由此可见,一旦保障措施程序被发动,即使最后基于种种方面的原因并未最终采用,但是国内相关产业却已经因此获得了宝贵的喘息时间,或改进技术、或调整结构,从而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成产业调整,恢复竞争力,从而达到了保护国内产业的效果。
第四、缓解国内政治压力,捞取国内政治利益
保障措施的产生与缓解国内利益集团保护国内产业的压力有关,因此其本身就具有天生的政治属性。 同时,从经常发动保障措施的产业来看,一般为农畜业、食品业和五矿化工业, 这些产业由于容纳就业人数多,因此也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在现实中,由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其制定的经济改善政策难以在短期内立即奏效,日本政府为转移社会大众对经济低迷的不满,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将责任推给包括中国产品在内的进口产品,从而缓解其在国内的政治压力,为自己捞取政治利益。例如在2001年日本对中国的大葱、鲜蘑、蔺草启动临时保障措施的贸易摩擦中,尽管日本政府摆出关切对华关系的姿态并派出代表团来中国进行磋商,而且日本对华出口的汽车、移动电话也遭到中国的贸易报复, 但是当时日本正面临大选,并且提出进行进口限制申请的日本农民协会人数众多,对大选结果有很大影响力,迫于日本农民协会的压力、为了确保执政党(自民党)在农村的票源, 日本政府还是宣布了对产自中国的蔺草、大蒜、香菇采取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
第五、充分利用启动保障措施带来的“隐形”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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