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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巴勒莫公约》关于引渡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严厉打击与便利引渡的宗旨。
  7.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人参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因此,在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在刑法中规定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对法人犯罪问题基本上持明确的否定立场。只是其中有些国家在行政法上规定可以对犯罪的法人判处罚金。为了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国际法上的依据,《巴勒莫公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将法人犯罪法定化。该公约第10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和实施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害司法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该公约还进一步规定,法人责任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各缔约国均应特别确保使根据该条负有责任的法人受到有效、适度和劝阻性的刑事或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钱制裁。且追究法人责任不应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巴勒莫公约》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国法律对法人责任追究问题的规定差别很大,因此,在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要做到切实、有效地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
  8.没收犯罪收益
  同惩治所谓的“黑社会犯罪”一样,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也应实施没收犯罪收益这一措施。没收犯罪收益,使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失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一种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而且通常通过扩大财产刑的规定,即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罚金刑,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而不只限于司法机构查明的犯罪数额。①关于没收犯罪收益,《巴勒莫公约》也作了规定:
  (1)关于没收的国内措施,《巴勒莫公约》第12条作了如下规定:
  ①没收的范围和方式。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a.来自该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b.用于或拟用于该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
  ②没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a.如果犯罪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或转化为其他财产,则应对此类财产适用本条所述措施。b.如果犯罪所得已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则应在不影响冻结权或扣押权的情况下没收这类财产,没收价值可达混合于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计价值。c.对于来自犯罪所得、来自由犯罪所得转变或转化而成的财产或已与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也应适用该条所述措施,其方式和程度与处置犯罪所得相同。
  ③没收中的特别授权。为了更好地进行没收,各缔约国均应使其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有权下令提供或扣押银行、财务或商务记录。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按照本款规定采取行动。
  ④应予没收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缔约国可考虑要求由犯罪的人证明应予没收的涉嫌犯罪所得或其他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此种要求应符合其本国法律原则和司法及其他程序的性质。
  (2)关于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巴勒莫公约》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
  ①没收的国际合作义务。缔约国在收到对该公约所涵盖的一项犯罪拥有管辖权的另一缔约国关于没收本公约第12条第1款所述的、位于被请求国领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请求后,应在本国国内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a.将此种请求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取得没收令并在取得没收令时予以执行;b.将请求缔约国领土内的法院根据本公约签发的没收令提交主管当局,以便按请求的范围予以执行,只要该没收令涉及该公约所述的、位于被请求缔约国领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c.采取措施,辨认、追查和冻结或扣押该公约所述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以便由请求缔约国或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请求由被请求缔约国下令最终予以没收。
  ②没收请求的内容。由于没收合作本质上也是司法协助,所以,除按该公约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提供的资料以外,没收请求还应包括:a.关于拟予没收的财产的说明以及关于请求缔约国所依据的事实的充分陈述,以便被请求缔约国能够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没收令;b.请求缔约国据以签发请求的、法律上可接受的没收令副本、事实陈述和关于请求执行没收令的范围的资料;c.请求缔约国所依据的事实陈述以及对请求采取的行动的说明。
  ③被请求缔约国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应符合并遵循其本国法律及程序规则的规定或可能约束其与请求缔约国关系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或安排的规定。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或安排,以增强根据本条开展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性。
  (3)关于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巴勒莫公约》作了以下规定:
  ①缔约国依照该公约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应由该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处置。
  ②被请求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
  ③一缔约国应另一缔约国请求按照本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采取行动时,可特别考虑就下述事项缔结协定或安排:a.将与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价值相当的款项,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款项,或这类款项的一部分捐给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账户和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政府间机构;b.根据本国法律或行政程序,经常地或逐案地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款项。
  《巴勒莫公约》对没收犯罪收益规定得很详细、具体。依照规定可以明确地对犯罪收益进行没收。当然,为了保证没收的有效性,在没收的国内措施上应特别注意在法律上赋予执法机关没收的特别权利;在国际合作上,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或安排,以增强开展国际合作的有效性。
  9.加强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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