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侵犯财产权利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侵犯了缔约国私人财产权利,并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当前这类跨国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跨国盗运机动车辆等。
6.其他类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此处“其他类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系其他犯罪的上游或下游犯罪。如跨国洗钱、跨国贿赂。二是多种犯罪的集合,即该种犯罪可能同时侵犯了多种犯罪客体。如跨国网络犯罪。
除上述5大类犯罪里提到的犯罪种类外,常见的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还有跨国抢劫、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外国知识产权、假破产、侵蚀合法产业等。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对策
在了解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的表现形式后,就为我们寻找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对策提供了基础。同时,为了实现拟定对策的有效性,还必须对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惩治其他犯罪的重要不同点进行把握:总体而言,这一不同点指的是跨国有组织犯罪属于犯罪的最高形式——地域上的跨国性、结构上的组织性及犯罪手法的高度智能化。这一不同点决定了由于地域上的跨国性使犯罪分子可以便于利用法域间的法律冲突逃避惩罚,①也决定了案件的处置需要实行跨法域的合作,这也决定了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必须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以国际法为依据进行全方位的国际合作,还决定了惩治这类犯罪必须采用非常规之手段。在这里,我们依据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在全面解读《巴勒莫公约》的基础上,提出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具体对策。这些对策之间有机联系,将它们组合起来则形成了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比较完整方案。
(一)遵循正确的指导原则
所谓正确的指导原则,应是指从总体上讲有利于惩治和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且相对被公认的一些原则。符合这样条件的原则必须是国际公约中体现或规定的。关于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正确指导原则,在《巴勒莫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件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应遵循这些原则,并依据这些原则开展各项活动。
1.维护主权原则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尊重国家主权是处理一切国际事务的出发点和归宿。①根据《巴勒莫公约》第4条的规定,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应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该另一国本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该国当局的职能的权利。这一原则既防止了利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借口干涉别国主权的情况,又防止了因为管辖权引起的国际冲突或矛盾。
2.严厉惩治原则
根据《巴勒莫公约》第11条第1、2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使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6条、第8条和第23条确立的犯罪受到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为因该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起诉某人而行使本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裁量权时,各缔约国均应努力确保针对这些犯罪的执法措施取得最大成效,并适当考虑到震慑此种犯罪的必要性。根据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确保其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在考虑早释或假释已被判定犯有该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者的可能性时,顾及此种犯罪的严重性。又根据公约第34条第3款的规定,为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各缔约国均可采取比该公约的规定更为严格或严厉的措施。这一原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给予严厉打击的态度。
3.被告人出庭原则
根据《巴勒莫公约》第11条第5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在适当情况下在其本国法律中对于该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效期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规定较长的追诉时效期限及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的出庭。
4.行使管辖权原则
根据《巴勒莫公约》第15条第3、4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被指控人在其领域内而其仅因该人系其本国国民而不予引渡时,或在被指控人在其领域内而其不引渡该人时,确立其对该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管辖权。这一不引渡时应行使管辖权原则有利于确保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起诉效果。有关缔约国在程序和证据方面的合作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5.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是指某个行为依请求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在一国司法管辖范围内,该国对犯罪的认定是完全以本国法律为准绳的,无需考虑他国的法律。这是最起码的司法原则。但是,由于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常常涉及他国,任何一个国家单凭本国的力量都无法完成相关的特定任务,而必须有他国的介入才能顺利进行。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事国双方对所需办理的事项都认为符合本国法律,双方才能进入实质性的合作。尽管《巴勒莫公约》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对被指控人的行为性质的确认仍然会有分歧,如果存在分歧,合作就无法进行,惩治工作也就无法顺利展开。只有双方都认为正在办理的事务属于刑事事务,被指控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合作才有基础。这条原则与保护主权原则是密切相连的。
以上5条原则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问题。维护主权与双重犯罪原则划出了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可为与不可为的底线;严厉惩治原则表明了国际社会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态度;而被告人出庭与行使管辖权原则则从制度层面为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保障。5条原则互相联系,维护主权与双重犯罪原则是前提,唯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惩治犯罪、实现合作才有基础。如若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侵犯了他国的主权或相互间对罪与非罪都还存在着分歧,那么相互间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也就失去了基础。而如果国际社会不能旗帜鲜明地表达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那么,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就无法做到步调一致,惩治的效能必将受到影响。而如果失去了制度上的保障,正常的诉讼可能都无法进行,要做到高效、严厉地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更是不可能。
(二)开展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的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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