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莫公约》把跨国有组织犯罪界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严重的跨国犯罪。
我们综合以上分析及《巴勒莫公约》的相关规定,给跨国有组织犯罪下这样的一个定义: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并触犯了它们的刑事法律的行为。
跨国有组织犯罪除了具有跨国性和有组织性两大明显特征外,还具有渗透性、控制性,犯罪手法的现代化与智能化以及经济性等特征。
所谓跨国性,是指犯罪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并触犯了它们的刑事法律。根据《巴勒莫公约》规定,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属跨国。一是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实施的犯罪;二是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三是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四是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组织性是跨国有组织犯罪外在表现特征。所谓组织性,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结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团伙,并为一定的目的而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一定的行为。我们认为,对组织性的确认可以参照《巴勒莫公约》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来确定犯罪的有组织性也是最为合适的。即:一定数量的人,其人数应是3人或多人;一个相对固定的团伙指的是团伙应该有其名称,并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但不必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②并为了获取利益之目的而有策划地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尽管《巴勒莫公约》对组织形成的人数规定的起点只有3人,但通常情况下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成人数往往相当多。这种组织的阶层划分也很严密,内部纪律就更加严格。为了完成某种犯罪任务,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团伙要进行长时间、大规模的组织工作,表现为犯罪的计划性。通常跨国有组织犯罪从犯罪预谋、人员分工、犯罪工具制造到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表现出极明显的国际性分工趋势。这种国际分工包括了地域分工和行业分工。随着国际社会对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各种形式的联盟也处在逐步形成当中。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更加明显。
渗透性与控制性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内在表现形式。所谓渗透性,是指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与政界、商界等相勾结,犯罪组织渗入合法的经济组织、机关、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致使犯罪组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犯罪组织的这种“合法化”又进一步导致了“合法”活动的犯罪化。所谓控制性,是指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形成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全面开放,这种趋势日趋加剧,因为法律和法规制约的日趋减少以及控制的日趋削弱,为犯罪组织侵蚀控制公共机构大开方便之门。
犯罪日益现代化和智能化,是指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其手法的表现形式。犯罪组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武装自己,借助先进的设备实施犯罪,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犯罪水平。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依靠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为进行更大规模的犯罪和对抗各国政府的打击,不惜花巨资购买并使用各种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武器装备。①并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犯罪水平。
犯罪分子集合起来组成跨国犯罪组织的动力正来源于其经济目的,经济特征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另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目的决定其一切其他特征和行为。“对所有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而言,无论是进行何种犯罪,其根本目标都是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攫取更多的财富。尽管其在许多场合也影响政治或追求权势,但这也只是其犯罪手段或附随现象而已。”②
按照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在世界范围内,这类犯罪的数量应是相当多的。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和世界多极化,近几年跨国有组织犯罪也出现了多样化趋势。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巴勒莫公约》的有关规定,并从跨国有组织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出发进行分类,比较常见、危害较大、需引以高度重视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等6大类,共计近20种。
1.危害公共安全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故意地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和生活安全的,并涉及两个以上缔约国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3人以上有组织实施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3个以上组成的组织。这种犯罪只能是故意。从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研究情况看,当前这种犯罪比较常见的有跨国恐怖活动、跨国贩运武器、劫持飞机等3种。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这类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妨害缔约国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并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秩序。当然,跨国组织在实施这类犯罪的过程中除了对社会秩序造成妨害外,还可能同时对其他客体造成侵犯或侵害。当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跨国有组织犯罪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的一类。比较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跨国贩毒、跨国盗运艺术文化遗产、偷运移民、跨国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妨害司法等。
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违反缔约国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缔约国国家经济管理的体制和活动,危害缔约国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并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当前,这类犯罪是最活跃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的花样及手法变化得特别快。犯罪分子利用全球化这一客观情势,想方设法进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常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跨国诈骗、制贩假币等。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剧,这类犯罪会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态势。
4.侵犯人身权利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侵犯了缔约国国民人身权利,并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当前这类跨国犯罪比较常见的有跨国贩运人口、跨国绑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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