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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3、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
  4、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口供往往在一个案件中起到决定的作用,物证等其他方面的证据所起的作用相对口供而言就小了,重口供轻证据,在每一步诉讼过程中都存在,因此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更注意口供的获取。
  三、其他原因
  1、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定案,主要依赖证据的搜集和鉴别。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了。同时,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混乱,常常形成一个事实却有几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局面。证据收集和鉴别上的困难,也使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口供。
  2、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普及迅速,使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犯罪痕迹随着时间、气候、环境等客观因素和人为掩盖、破坏,取得确凿证据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从嫌疑人口中得到线索,是取得稍纵即逝、时过境迁证据的便捷方法。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
  3、随着全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机关人员的素质也有了整体上的提高,但一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状况依然存在。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不讲职业道德,在一些基层司法机关中并非个别现象。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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