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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权失灵

  (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
  在经济组织形式选择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即使明晰的产权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或者效率很低。个人拥有产权(或私有产权)如果没有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配套,那么私有产权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以我国私有企业的发展来看,据统计,我国1999年民营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48%,国民经济增长的近1/3是由民营企业贡献的。私营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有效地解决了激励与约束问题,这是我国私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诸多的限制,大大地制约了私营企业产权作用的发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个人财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积累(如银行存款达到7万多亿),但是这部分民间资本(产权是明晰的)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一是在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还受到诸多限制。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要么选择“挂靠”的形式(即假集体、假合资等),要么就是采用家族式的经营模式。据统计,我国75%的私营企业采用了家族式组织。一项关于私营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与竞争力的研究报告指出,当前制约民企大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中,家族化管理是一重要方面。中西方私营企业在其发展的初期都与家庭及其财富积累和分配方式有关。中国发展不出私营大企业的原因,一是不能将专家管理制度化,二是遗产均分影响了财产集中(福山,2001)。遗产均分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和日本都是长子继承制度,其他儿子被迫从事其他职业,或军事,或商业,或艺术,等等。与其他长子继承制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力更多地留在了农村。
  从产权的角度看,西方及日本的长子继承制度是对家庭产权共有性的一种否定。西方家庭内的产权安排的特点:第一、明晰性。长子继承制度使家庭产权明晰化。第二、个体性。长子继承制度也使家庭产权个体化。第三、财产增长的递增性。长子继承制度导致的家庭产权的明晰性和个体性为家庭财产的增长创造了前提条件。只要家庭中的长子不是一个“败家子”,那么家庭财产增长就是递增的。西方家庭产权安排的特点有利于产权范围的扩大,从而为企业产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西方家庭产权安排的特点有利于西方家族企业很容易转变成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长子的重要地位是为了解决家庭内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长子继承制度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它是有效率的。它大大地减少了家庭财产的界定成本及家庭内因财产分割引起的利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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